文/楊延壽(律師)
時事剪輯
網路上流傳一段兩名穿制服學生對一隻小貓丟石塊的影片,大家同聲撻伐這種虐待動物的行為。
小宇一看制服,知道是同校學生,於是上網搜尋,找出了影片中的兩名主角,並將姓名、班級公開在臉書上。其他網友立刻瘋狂轉傳,這兩名同學遭受了嚴厲的指責。
就在這時,案情卻大翻轉,原來影片中石塊丟擲的對象是小貓後方的一群野狗。兩個同學當時看到野狗對嘴裡啣著食物的小貓虎視眈眈,為了替小貓解圍,才朝小貓後方丟石塊驅趕野狗,但在監視器角度有限與網友的誤傳下,見義勇為的行為卻被曲解為虐貓。兩名學生的家長震怒,決定對小宇提告。
IQ動動腦
小宇僅公開同學姓名、班級,並沒有辱罵他們,這樣也犯法了嗎?
法源探索
本案例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嫌,還好小宇公布影片主角的姓名、班級時,沒有加上任何評論文字,不至於構成妨害名譽。
但擅自公布他人的個人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所謂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姓名及班級」當然是屬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小宇因一時衝動,公開他人的個資,依法恐怕免不了損害賠償的責任。
是不是所有的個人資料都不可以被公開呢?同法第五十一條明文規定了一般人使用個資的合理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如果是為日常之社交活動或建立親友通訊錄等,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因屬於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故得排除適用。除此之外,不可隨意侵害他人的個人資料。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第五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