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凌晨三點,床頭的手機「叮咚」聲不斷響起,明美拿起手機檢視一連串的簡訊內容:「再給我一次機會,我真的會改。」「不要不理我。」「再不回答,我就死給你看。」「刀子已備好,你很殘忍。」「手腕在流血了。」「最後的期限——明天中午十二點,如果不復合,你會後悔一輩子。」「明天中午記得到巷口替我收屍!」
安仁與明美從高二開始交往,半年後,明美發現安仁醋勁很大,常檢查她的手機,而且看見男同學與明美靠近講話就大發雷霆,並要明美仔細交待放學後及假日的行蹤。
明美受不了安仁這樣緊迫盯人,一星期前提議分手,從此,安仁每天半夜打電話給明美。明美拒接電話,安仁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已經連續三天改以傳簡訊的方式騷擾明美。
有法可循
聲請保護令的對象,一定要是家庭成員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但無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不在保護之列。
由於近年來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我國因而修法,將年滿十六歲、未同居之親密伴侶,也納入保護範圍。所以從一○五年二月四日起,沒有同居事實的親密伴侶,如遭受對方實施暴力行為,亦可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協助。
所謂家庭暴力行為,包括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即使未對被害人造成有形的身體傷害,而是以跟蹤、監視、冷漠、羞辱、破壞物品等方式,試圖操縱被害人,而足以使對方畏懼或心生痛苦的各種舉動,都屬精神上侵害的家暴行為。
案例中,安仁傳送的簡訊內容以欲「自殘」或「自殺」為手段,要脅明美復合,同樣也是精神上的侵害行為。
你該知道
文/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輔導老師)
你知道「危險情人」的特徵嗎?如果遇見不理性的情人,你會怎麼處理呢?
成熟的親密關係應該是彼此尊重與包容,理性的面對情感的起承轉合。如果遇到控制欲望強烈、有暴力傾向,又容易情緒起伏的「情人」時,請提高警覺。一旦發現自己可能會遭遇危險或傷害,請不要激怒對方,找到機會儘快撥打110或113專線,由警方處理並提供適當保護,千萬不要獨自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