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小強本來有個幸福美滿的家,但幾年前爸爸生意失敗後,經常滿身酒氣的回家,常為一點小事打罵媽媽;或是要小強把考卷拿給他看,只要沒有滿分就把小強打得鼻青臉腫。媽媽終於受不了,帶著小強離家,並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離家後,小強仍三不五時收到爸爸的手機簡訊,例如「別以為爸爸不在,你就可以偷懶不念書,如果沒考滿分,我一定會好好教訓你。」「我已經叫校長好好督促你,爸爸一直在看著你,好自為之。」有一天,小強連續收到爸爸二十幾通簡訊後,來了一通「爸爸那麼想你,你連一通電話都不打給爸爸。放學時我在校門口等你,不出現的話,你跟媽媽就看著辦吧!」小強很害怕,放學時從後門離開學校,回家告訴了媽媽,媽媽決定報警處理。
有法可循
保護令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等。相對人通常是指施暴者,也就是本文的爸爸,如果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依據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其實不止於身體的傷害,言語、精神上的騷擾,也屬於家暴的一環。
像本案例的爸爸大量傳送攻擊性簡訊給小強,已屬於「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違反保護令而構成刑事責任。
父親離開孩子日久,會想念或關心孩子是理所當然,然而關懷、管教與騷擾、家暴僅有一線之隔,清官雖難斷家務事,但過度關懷而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恐懼或傷害時,司法必將適時介入保護受害人。
你該知道
文/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輔導老師)
你認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嗎?你覺得父母適當的管教方式應該如何?
父母是帶領我們認識世界的第一人,適當且有效的教導使我們身心健全發展,子女務必聽從父母的規勸。如果父母帶著情緒性、精神壓迫與身體傷害的方式來教養,不僅沒有正向的管教意義,反而會構成子女心理上的壓力與傷害,這樣的方式是錯誤的。
為了保護自己,拒絕錯誤的對待,我們應該要勇敢告訴能提供協助的人,或撥打家暴專線113,才不會讓暴力持續傷害身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