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小美經常更換臉書上的大頭照。有一天,朋友小花問她:「你是不是加入臉書上的正妹集合團?裡面有你的照片。」
「這是什麼團?」小美覺得莫名奇妙。
「看吧!就是這個『正妹集合團』的粉絲專頁,對你評價還不錯呀!『不食人間煙火的小仙女』!」小花譏笑她。
「氣死我了,這用語好俗呵!裡面一堆花枝招展的女人,猛一看還以為是色情網站。」小美氣得快哭了。
IQ動動腦
請問:如果是無權使用者,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法源探索
如果小美大頭照有原創性,則無權使用者侵害了她的著作權,除非能證明是合理使用且註明出處,否則應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如果不具原創性,則無權使用者涉及侵害肖像權,小美可請求除去,情節重大者甚至可求償。
大頭照有著作權嗎?依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所謂「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簡單說,必須要有原創性,例如專業攝影師拍的個人沙龍照等,當然具原創性;而證件照自動販賣機拍攝的大頭照,則可能無原創性。至於自拍照則介於兩者之間,須視具體個案而定,不過,法律多半傾向放寬。
假設是具原創性的大頭照,未經允許使用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但使用者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即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同法第六十四條,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出處。
至於粉絲網頁能否算合理使用?此應傾向不算,畢竟它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不相干。
萬一是不具原創性的大頭照呢?雖然不涉及著作權,但涉及肖像權。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及第一百九十五條「其他人格法益」規定,可以將「肖像權」解釋在內。當肖像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如情節重大的情況,也能請求賠償。
當著作權侵受害時,受害人可提告刑事及民事;但被侵害肖像權時,受害人只能提告民事,也就是警察不會受理,受害人只能自行打民事官司。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十二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