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主任檢察官)
小晴和一群同學下課聚在走廊談天,「暴牙妹和男友去汽車旅館」,小晴神祕的展示手機裡LINE的照片,「只看到側面,是她嗎?」「你看那牙套,肯定是她。」大夥兒議論紛紛,佳佳正巧路過,大家馬上靜默不語,隨即一哄而散。
「你去汽車旅館了?」好友質問,佳佳搖頭否認,於是好友把流傳在同學間的照片傳給佳佳。
「照片上的地方是香港,我又沒出國。」佳佳仔細端詳後解釋。「你可真倒楣!不過大家都認定是你。」「他們叫你『暴牙妹』。」
佳佳聽了氣憤不已,極力向小晴辯解,「有圖為證,別賴了。」「祝你早生貴子!」眾人根本不理會佳佳的解釋,班導師聽見喧譁聲,連忙介入處理。
有法可循
請問:小晴和同學傳送「暴牙妹和男朋友去汽車旅館」文字,可不可以主張言論自由?會受法律處罰嗎?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是人民的權利,又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可見言論自由不是完全沒有限制。
小晴及同學傳送內容不實的「暴牙妹和男朋友去汽車旅館」文字及照片,貶損佳佳的名譽,這是網路霸凌,同時也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的加重誹謗罪,這種行為是法律會處罰的犯罪行為。
你該知道
文/張甯(臺北市私立滬江高中輔導主任)
我們都享有自由的權利,但同時也得擔負起「照顧別人也享有自由」的責任。
想一想,如果每個人都擁有無限的自由,也就是「想怎樣就怎樣」及「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時,會不會造成彼此的衝突與傷害呢?而網路提供「可以匿名」的自由,於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隨意的發言,也因此容易造成對人不尊重,並且泄漏他人隱私,而造成了損害他人的各種衝突與攻擊的情事,形成網路霸凌。
法律約束我們在網路上各種行為的規範,是為了要保障每一個人都能夠安全的使用網路上的自由,因為自由需要被「有責任的維護」,才能讓人享有真正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