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時事剪輯
小強退伍後找到一份待遇優渥的工作,且公司福利相當健全。
但是,公司要求小強就職當天要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才可以正式聘僱。小強感到相當困擾。
原來他十六歲時,受朋友慫恿加入幫派,還參加集體鬥毆事件,最後被少年法庭裁定交付執行感化教育。
在感化教育期間,小強徹底洗心革面,除了完成高中學業外,還參加技藝訓練,也通過多項證照檢定考試。
他離開感化教育處所且服完兵役後,正打算開展新人生,他很害怕荒唐的過去將斷送這次難得的機會。他該怎麼辦?
IQ動動腦
如果社會不接納曾誤入歧途的青少年,政府也不挹注資源來導正他們,這些青少年最後會變成怎樣呢?
法源探索
所謂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指警察機關按照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等刑事資料所作成的紀錄。通常在入籍他國時,他國會要求檢附證明文件,以確認申請入籍之人是否為守法公民,所以,大家稱該證明叫「良民證」。
目前也有企業或公務機關在聘僱員工時,要求提供作為參考。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該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又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即轉介適當機構輔導、交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及告誡等處分)執行完畢兩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受刑結束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視同未曾受各該宣告。
又按同法第八十三條不得無故揭示之規定,不論該紀錄已否被塗銷,都不會被寫在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上。
另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符合該條第一項情形時,法院應主動將少年前科紀錄予以塗銷,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塗銷。
所以,在小強執行感化教育免除或期滿(含停止感化教育,將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者)三年後,交付感化教育的相關刑事紀錄都將被塗銷。
相關法條
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