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時事剪輯
彥成個性外向活潑,又十分講義氣,因此結交了各路的好朋友。
一日,彥成接到朋友啟峰的電話,要他一起去參加活動。彥成到了現場,才發現啟峰和一群人手持棍棒、油漆,正要前往一處民宅。彥成疑惑的問:「你們打算做什麼?」啟峰說:「去了就知道。」
到達民宅後,眾人拿起棍棒,猛烈擊打民宅大門,並用油漆潑灑,還有人大聲喊:「再不還錢就要你們好看!」彥成起先覺得害怕,想先離開,轉念又想:「只是喊一喊而已,不會怎麼樣吧?」於是也跟著喊:「趕快還錢!」……,直到警察出現,才趕緊隨眾人一哄而散。彥成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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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一想:彥成只有跟著眾人喊「趕快還錢」,並沒有拿棍棒砸門等行為,這樣會構成違法嗎?
法源探索
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是指行為人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行為。
但即使被害人最後並未交付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因為本罪處罰未遂犯,因此行為人仍然會受到相關的刑事處罰。
在本案例中,眾人手持棍棒敲擊民宅大門、潑灑油漆……,屬於強暴、脅迫的行為,意圖要使民宅內的住戶心生恐懼,藉此索取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因此雖然最後住戶未交付財物,此等行為仍然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的未遂犯。
彥成雖然只是大喊「趕快還錢」,並沒有持棍棒攻擊或潑油漆,但彥成明知眾人恐嚇取財的意圖,卻仍不迴避,反而跟著眾人要求被害人交付金錢,顯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也構成恐嚇取財罪的共犯,一樣必須受到未遂犯的相關處罰。
青少年經常因為朋友交情而義氣相挺,不清楚原委和行動意圖,就衝動行事而誤蹈法網,造成遺憾。例如本案例中的彥成,如果知道這個行動的目的,就立即離開現場;或是一開始就小心謹慎,問清楚活動內容後,再決定要不要參加,就不會因為盲目跟從而遭到罪刑處罰了。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