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中(律師)
時事剪輯
阿義高中畢業後,就在汽車保養廠擔任維修技師。
有一天,他突然接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通知,上面寫著阿義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禮民清償一百萬元。阿義根本不認識王禮民這個人,猜想是詐騙集團的騙人伎倆,就隨手把這張紙丟進垃圾桶。
兩個月後,阿義接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上面記載,他以後每個月薪水將被扣薪三分之一,而辛苦賺錢購買的房屋也將面臨被拍賣的命運。阿義驚覺事態嚴重,立即向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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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義認為自己沒欠錢,何必管這種催債通知。真的可以不理會嗎?
法源探索
訴訟最麻煩的就是程序冗長,常要打好幾年官司才能取得「確定判決」;而取得確定判決的目的,就是為了可以使用公權力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例如拍賣房子、扣押存款等,以獲得債權滿足。
而支付命令程序能以簡便的方式,取得跟確定判決同樣效力,進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直接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換句話說,債權人可以簡單陳述債務人欠款的理由,不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就會發出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就等同「確定判決」,債權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此時,債務人就只能以「再審制度」去推翻已經確定的判決。但法院實務上再審要件要求嚴格,所以成功機率也很低。
因此,有一些不肖分子利用虛構債權,由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再利用一般民眾不知該提異議救濟,順利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並藉此強制執行。而民眾又因為再審的門檻太高,導致求助無門。
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制度,立法院在今年六月三讀通過支付命令的修法,修法後的支付命令不再具有相當於確定判決的效力,但仍可強制執行。債務人如果要針對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救濟,不用再像以往須提起再審,而只要提出同額擔保後,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再由法院調查判斷債權真偽。
在本件案例中,阿義可以先提存一百萬元放在法院停止執行,再向法院提出確認訴訟。如果法院確定債權是假的,阿義就可擺脫債務。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五百一十一條、五百一十四條、五百二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