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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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老實的少年阿貴想打工賺錢,自己付學費,卻不慎找上了詐騙集團。這個工作很簡單,只要拿著「公司」準備的提款卡,到銀行提款機領錢,領出來的錢再交回「公司」就可以了。
「誰不會領錢?這個工作好簡單。」阿貴得意的想,但一方面又懷疑背後可能有不法勾當,「不管他,我又沒用領到的錢,應該沒關係。」阿貴下定了決心。
不久後,阿貴在領錢時被埋伏的警察逮住。警察告訴他,許多被害人受詐騙集團欺騙,錢匯入銀行以後,就由一些涉世未深的少年幫忙提領,這些人被稱為「車手」。不過,這種「車手」不是賽車的選手,而是替詐欺犯領錢的「幫助犯」,天差地遠。
我要發問
阿貴只是幫詐騙集團領錢,但是沒有去騙人,這樣也觸犯刑事法令嗎?如果阿貴去申辦銀行帳戶,再把帳戶賣給詐騙集團呢?會不會觸法?
法律布告欄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指的「詐術」,就是「用錯誤的訊息讓人誤信為真」之意,如果用詐騙的手法騙取他人金錢,就會觸犯詐欺罪。
但是,本案例中的阿貴沒有向被害人施用詐騙手法,為什麼也涉案?解答這個問題前,須先介紹「幫助犯」的概念。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只要是對於他人的犯罪施行,或幫助犯罪結果,都可能成為幫助犯。
因此,阿貴雖然沒有直接對被害人詐騙,但是他幫了詐騙集團的忙,而且他心裡也猜到這個工作可能是不法勾當,卻仍執意去做;阿貴行為觸犯的是詐欺罪的幫助犯,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追究他的行為。
另外,如果把帳戶賣給詐騙集團,是否不法呢?由於詐騙集團為了躲避追緝,常用人頭帳戶作為犯案工具,因此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也可能構成詐欺罪幫助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