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小義怕考不好回家挨爸爸罵,於是考試攜帶小抄,卻被老師發現,小義急忙塞進口袋。
「小義,東西拿出來。」老師生氣的說。「是橡皮擦啦!」小義說。
「胡說,拿出來。」老師提高音量,小義卻不肯。
「我們來搜身。警察不是都這樣對付壞人嗎?」同學小智說。「對呀!被他毀滅『罪證』怎麼辦?到時還說大家冤枉他。」小仁說。
小智及小仁建議搜身,可以這樣做嗎?
有法可循
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而搜索身體會侵害人身自由,如果有搜索權的人違法搜索者,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違法搜索罪;無搜索權的人強行搜索者,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因此,如何才有合法搜索必要呢?參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八條規定「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簡單說,下列三種情況才能搜查學生身體:第一、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例如竊盜犯身上藏贓物。第二、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攜帶違禁物品,例如毒品。第三、避免緊急危害,例如炸彈。
但第一、二種情況,都有「相當理由」、「證據」且是「特定學生」,嚴禁大規模全班式搜索。本案例中,作弊固然違反校規,但尚不到犯罪程度;小抄也非違禁品,且無緊急危害,故不符合前述搜索要件。老師可勸小義自行交出,如果小義拒絕,再請家長到校處理。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想一想:面對自己的錯誤時,你都如何因應?哪些方式能使自己在調整中獲得進步呢?
在面子和自尊可能遭受貶抑的情況時,刻意隱瞞缺點是人的本能反應。當下如果能坦誠疏失,寬容和機會就會隨之而來。過程中,對方侵犯個人隱私時,應直接表達不舒服的感受,避免權益受損。要積極養成修正錯誤的勇氣,從錯誤中學到教訓,才能不重蹈覆轍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