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時事剪輯
就讀高二的小宇在夜市巧遇國小同學阿強,小宇看阿強出手闊綽,非常羨慕。
小宇好奇的探問,才知道阿強國中畢業後並未升學,而是跟著一個叫「貴叔」的中年男子一起工作。
阿強問小宇:「想不想一起來賺錢?」因為利潤實在太豐厚了,小宇欣然表示同意。
原來,貴叔和阿強在經營網路運動賭博。貴叔給小宇一組帳號和密碼,讓小宇在學校廣邀同學簽賭下注,同學下注每滿一萬元,貴叔會給小宇五百元佣金。
同學們在金錢的誘惑下,紛紛瞞著父母、師長加入簽賭。當然,遇到積欠賭債不還的同學,阿強會邀集一群青少年恐嚇討債。一時之間,校園內風聲鶴唳,人人自危。
幸好師長發現,最近常有來路不明的青少年在校門口逗留、滋擾同學,於是請警察單位協助了解而發現簽賭情形。在未釀成大禍前,將涉案的相關人等逮捕送辦。
IQ動動腦
如果你是小宇,你會毫不懷疑這種賺錢方式嗎?
法源探索
網路雖是虛擬環境,並非一般的實體空間,但這個虛擬環境卻可讓不特定的多數人產生如聚眾賭博般的關聯行為,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所說「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另外,用偶然發生的事實(如運動比賽輸贏結果)決定財物輸贏,是一種賭博行為。因此,參與網路運動簽賭的同學,除了面臨被暴力討債的危險外,還要被追究賭博罪的罪責。
而貴叔和阿強經營賭博網站,是觸犯刑責較重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賭博罪;小宇雖只從中獲取抽成的利潤,但與貴叔、阿強觸犯相同的罪責。
至於阿強及參與討債的青少年,至少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如果有進一步衍生組織犯罪、傷害或妨害自由等情事,則再分別另外追究刑責。如果阿強討債行為是受貴叔或小宇唆使,則貴叔或小宇另外要被追究教唆犯的刑責。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二百六十八條、三百四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