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韓國天團世界巡迴演唱會今年在臺灣有連續四場表演,身為「鐵粉」的美美打算連搶四場VIP的票,但總票價高達三萬五千兩百元,扣掉存款後還差三萬。
透過朋友介紹,美美打算上網當視訊女主播,聽說只要跟觀眾談天,觀眾的點數扣得越多,美美就能賺越多。
美美為留住觀眾,開始模仿其他女主播越穿越清涼,跟觀眾的對話也充滿危險的訊息及情色內容,果然吸引較多人停留。
再過幾天門票就開始販售,美美決定放手一搏,打算不穿衣上陣。當晚觀眾數果然逐漸攀升,但美美沒料到當中有電信警察,視訊很快就被強制關閉,員警也立刻出現在美美家門口......。
IQ動動腦
電信警察關閉美美的視訊,是因為她不穿衣服,還是她跟觀眾的對話充滿情色內容呢?
法源探索
透過打工體驗人生,原本值得讚許。但有些學生選擇遊走法律邊緣的打工方式滿足欲望,千萬別落入陷阱而不自知。
以美美為例,還是學生的她顯然沒有足夠經濟基礎,不足以負擔高額演唱會的門票,但為了滿足欲望,想在短時間內快速賺取金錢,採取的方法跟手段自然也會偏離正軌。
「充滿危險的訊息及情色的內容」這樣的描述或許很抽象,因為必須要個案認定,如果美美的對話中涉及「性交易或援助交際」等字眼,很可能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最重可以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透過網際網路視訊軟體,觀賞美美未著衣視訊影片的觀眾,同樣會觸犯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因此,美美本身所為將觸犯刑罰外,觀賞美美視訊的觀眾也將因而觸法。此外,美美將自己未著衣的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不特定的觀眾進行觀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播猥褻物品罪;且因為美美是有賺取報酬的,將被認定具有營利意圖,最重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對美美來說,顯然得不償失,因為不僅看不到演唱會,更要因為擔任視訊女主播遭警方調查。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