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主任檢察官)
時事剪輯
爸媽經營的民宿生意興隆,想請外勞幫忙,於是向做人力仲介的王伯伯打聽。
王伯伯用力拍胸脯保證說:「我們的外勞很勤快!」「絕對是合法引進的。」
爸媽動心也想請外勞,王伯伯卻面有難色的說:「現在缺工,年底外勞才會進來。」
「能不能從別家仲介調派,我願意付高一點的薪水。」爸爸著急的問。
王伯伯允諾幫忙,談妥仲介費後,爸媽滿心期待的回家。
第二天,王伯伯帶了兩名外籍女子來見爸媽,臨走前交待她們要認真工作,還要記得躲警察。王伯伯還要求爸媽將薪水直接匯到自己的帳戶。
爸媽不明白:「合法外勞為何要躲警察?薪水為什麼不是直接給她們?」
「更換僱主程序很麻煩,我要幫她們匯錢回去,所以要先進我帳戶。」王伯伯解釋。
媽媽擔心說:「這樣好像有問題?」
王伯伯說:「放心!大家都這樣,不會有事。」
王伯伯搪塞的回答,使爸媽發覺情況不尋常,猜想兩名女子可能是逃逸外勞,於是打消了請外勞的念頭。
IQ動動腦
任何人都可以請外國人工作嗎?王伯伯媒介逃逸外勞為別人工作,有沒有違法?
法源探索
為了保障本國人民的就業機會,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才可以合法僱用外國人。案例中的行業並不符合規定,如果聘僱外國人工作,依據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雇主可以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在五年內,如果再違法僱用外國人,就會構成犯罪,最重會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而王伯伯媒介非法外勞的案例,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時依據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會被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如果再次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時,就會構成犯罪,最重會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