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中(律師)
時事剪輯
小婷今年十五歲,平時為了支應生活開銷,偶爾會在網路上尋找對象從事援交,賺取生活費。
一段時間後,小婷為了準備考試而分身乏術,她詢問好友小雯有沒有意願一起從事援交?小雯想打工賺學費,就答應小婷的提議。
有一天,小雯與客人在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時,被警方查獲並帶回警察局偵訊。經過詢問,得知小雯是經由小婷介紹而從事援交,於是再將小婷帶回警局偵訊,並告知小婷可能會涉及人口販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罪嫌,要將兩人安置保護,她們這才驚覺事情的嚴重性。
IQ動動腦
小雯接受小婷的提議從事援交,你認為這種賺錢方式是正當的嗎?
法源探索
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制人口販運行為,但「人口販運」不單純指販賣人口、摘除器官等行為而已。人口販運主要有兩種形態,第一種是指「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法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的行為;比較常見的情形是雇主苛扣外勞薪資及剝削勞力的情形。
例如不肖雇主利用一些名目扣薪,使勞工最後只拿到微薄薪資,就是人口販運法規範的對象。
第二種形態是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較常見的就是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或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不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願,都屬於人口販運的形態。
在本案例中,小婷自己從事援交,後來「介紹」好朋友一起援交,已符合「媒介他人從事性交易」的要件,縱使小雯是自願的,一樣屬於「人口販運」法規範的狀況。所以經警方發現小雯「疑似」從事性交易行為時,可以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她安置保護。而小婷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媒介性交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