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柏銘(派出所所長)
時事剪輯
凌晨時分,小偉正在經營的小吃店內結帳,準備打烊。突然有一群身穿黑衣的年輕人,手持球棒、鐵棍等各式武器,衝進小偉店中就是一陣狂敲猛砸,桌椅、電視都被砸得面目全非。突如其來的狀況,使小偉當場嚇得兩腳發軟,趕緊手護著頭,縮在店內角落。
「哼!你再不交錢試試看,下次可不只砸桌椅。」在撂下狠話後,一行人惡狠狠離去。
原來,小偉從退伍後就離開故鄉,獨自北上發展,在因緣際會下和朋友阿福合夥經營了一家小吃店,平日都由小偉在店內負責經營。由於小偉誠懇親切又有一身好手藝,因此生意相當興隆。
幾天前,突然來了幾個陌生男子,他們不但點了許多酒菜,更不時刁難服務人員。更可惡的是吃完後不但不付錢,還向小偉表示他們是「太子幫」成員,小偉在他們的地盤開店,自然應該繳交「保護費」。小偉當場拒絕並立刻報警處理,卻沒想到遭到報復。
IQ動動腦
你知道這群可惡的幫派分子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嗎?
法源探索
從新聞時常看到幫派糾紛事件中,許多年輕人手持棍棒砸店。凶狠的行徑,讓人看了膽戰心驚。其中居然有許多參與者還是未成年的在學學生或中輟生。
在案例中,這些不法分子搗毀小偉店面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依規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幫派分子以威脅的手段向小偉收取「保護費」的行為,更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取財罪」,依該條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像「太子幫」這類暴力犯罪組織,也可能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而應依該條例處斷。幫派分子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犯罪行為,更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青少年千萬要小心別被有心人利用而踏上不歸路,以免因為一時糊塗而抱憾終生。
相關條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