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時事剪輯
瑞仁喜歡交朋友,也很講義氣,只要是朋友邀約或向他請求協助,瑞仁總是爽快答應,他常常講:「意義是什麼?我只知道義氣!」
這一天,朋友阿新邀他晚上一起騎摩托車飆車,瑞仁一口答應。
當晚,瑞仁到了集合現場,發現約有五十多輛摩托車聚在馬路上,不僅相互競速狂飆,更有人任意跨越雙黃線蛇行超車,甚至逆向行駛,險象環生。
瑞仁為了博得大家認同,也跟著一起狂飆,看見其他用路人紛紛走避的情景,瑞仁不禁得意萬分。
突然間,警車鳴笛聲大作,眾人一哄而散,四處逃逸。瑞仁在緊張逃離的過程中,不小心撞傷了路邊的行人,立即被警方逮捕。瑞仁後悔萬分,但已經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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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仁除了刑事上的法律責任外,是否還要負民事的賠償責任呢?
法源探索
暑假期間,許多青少年為了尋求刺激,喜歡跟朋友群聚騎摩托車或駕駛汽車,互相競速,不僅容易危及自身安全,影響用路人的權益;情節較嚴重的,更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上的疑慮。
我國司法實務上認為,如果飆車的行為客觀上極有可能導致一般駕駛人突然閃避不及,且易失控撞擊道路上的行人、車輛或路旁設施,足以構成交通往來的危險時,就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共危險罪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須負相關刑事責任。
在本案例中,瑞仁和眾人在馬路上任意飆車、蛇行,甚至逆向行駛,極有可能造成其他駕駛人閃避不及,發生車禍。且瑞仁只要一時操作不慎,就可能失控撞擊他人或車輛及路旁設施,對交通安全實為一大威脅,顯然已構成公共危險罪。
此外,瑞仁逃跑途中撞到人,導致他人受傷,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路人對瑞仁提出告訴並求償時,瑞仁除了須承受過失傷害罪相關刑責的處罰外,甚至還得負擔該名路人相關的醫療費用、慰撫金及其他損害等相關賠償。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四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