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車禍
漢克是一位知名的律師,他的父親是即將退休的法官。有一天,漢克發現父親的車子有新的刮痕,正納悶時,警察找上門來,說:「有個名叫布萊克的人被車撞死了,你父親涉嫌重大。」
漢克原本以為是過失致死,然而經過警方追查,漢克父親被懷疑是故意開車衝撞才出獄不久的布萊克,警方朝殺人罪的方向偵辦。
漢克問:「爸,這是怎麼回事,為什麼警方會懷疑你故意撞死布萊克?」父親說:「二十年前,布萊克與女友吵架,持槍掃射,將女友的房子打得破損不堪。當時我是法官,在法庭上看布萊克哭得稀哩嘩啦,說他沒有傷害女友的意思,只是喝醉酒心情不好。我竟然相信了他,只判處輕刑。沒想到他服刑出獄後,竟殺害了女友。這樁殺人案件,我判了他二十年有期徒刑,相當悔恨先前輕信了他。警察認為我恨布萊克,所以才會懷疑我。」
殺人案被起訴了,檢察官在法庭提出許多證據,認為漢克父親與布萊克在超商不期而遇,在布萊克走出超商後,漢克父親開車像要回家,隨後卻馬上折返尾隨布萊克,接著就發生撞擊事件。而漢克父親承認自己恨布萊克,可證明漢克父親有開車故意撞布萊克的嫌疑。
漢克父親則答辯:「一、我從超市開車回家途中,因為下雨路面積水,無法通過才折返,不是尾隨布萊克。二、我不記得有撞到他。」
漢克父親最後被認為不構成殺人罪,但是成立過失致死罪。
(取材自電影《大法官》)
啟示
傷害他人,不論是因為疏失,或出於故意,都必須負責。只有尊重他人的權利,避免傷害他人,才能讓自己遠離是非、遠離官司。
法律破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明文規定,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認定有罪確定前,都推定為無罪。而判處被告有罪,必須相當審慎認定,如對被告是否犯案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就不能判處有罪。
本案例中,審判者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漢克父親是故意殺人,該案存有「合理懷疑」,認為不成立殺人罪。然而漢克父親對布萊克的死亡,仍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