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中(律師)
時事剪輯
李天興與王碧玉民國八十三年間結婚,婚後生下兒子李木火。李木火兩歲時,李天興與王碧玉爭吵嚴重,決定協議離婚,並約定李木火的監護權由母親王碧玉行使,夫妻兩人同時約定將李木火改為從母姓,變成王木火。
離婚後,王碧玉帶小孩到臺北工作,過了兩年認識周大同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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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木火改從母姓後,能不能繼承父親李天興的遺產?二、王碧玉與周大同結婚後,周大同將王木火視為己出,有意收養王木火,這時王木火能不能再改姓「周」?三、木火成年後想改名為「德華」,戶政機關是否准許?
法源探索
依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則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如果無法由雙方約定時,法院可於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形下,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另外,依據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如果發生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情形,可申請「改姓」。而第七條「改名」的規定,最常發生依第六款「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而申請改名,只要申請人提出,戶政機關就會受理,但只能改名兩次,且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須在成年後。
本案例中,李天興與王碧玉離婚時,依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兒子改從母姓。這項變更不影響李木火仍是李天興的子女,李天興仍須按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且日後李天興死亡時,未成年子女仍可繼承財產。
而王碧玉與周大同結婚後,依民法一○七四條規定,周大同可以收養王木火,且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被收養時得申請更改姓氏,故王木火可再改姓為「周」。但此時,養子女王木火與生父李天興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會停止,王木火不得繼承李天興的遺產。
更改姓名方面,王木火成年後得自行決定是否改名,但最多只能兩次,且未成年期間只能更改一次。所以在改名時要謹慎,以免後悔而無法再改名了。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五九條、一○七四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