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時事剪輯
剛從北部國中畢業的勇志,最近常跟父母發生爭吵,碰巧網友阿忠慫恿他逃家,叫他一起去參加陣頭活動。於是,勇志跟著阿忠參加由陣頭老大雄哥所組成抬轎班,在廟會活動中幫忙抬轎。
廟會結束後,雄哥帶著這批逃家的青少年到南部,從事噴灑農藥的工作。雄哥非常剽悍、凶狠,青少年都非常怕他。雖然噴灑農藥的工作相當辛苦,雄哥卻從未付過工資,只提供吃住,大家都不敢吭聲。
後來,勇志發現自己身體容易疲倦,吃不下東西,精神狀況越來越不好,常處於昏睡、半昏迷的狀態。雄哥怕鬧出人命,將勇志載去醫院丟在急診室裡,就撒手不管了。
醫院通知勇志父母來醫院處理,醫生發現勇志因長時間暴露於農藥環境下,又沒有做好防護措施,導致肝功能產生問題,日後還要長期的追蹤治療。
經過這次教訓後,勇志才知道親人才是最可貴的。
IQ動動腦
我們是否容易忍受陌生人的不公平對待,對親人卻常因細故就發生爭吵呢?
法源探索
網友阿忠慫恿勇志逃家的行為,已侵犯到勇志父母的家庭監督權,雖然阿忠沒有使用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略誘勇志,但勇志是未滿十六歲的人,阿忠仍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準略誘罪。
雄哥容留逃家的勇志,讓他父母不容易找到,加深家庭監督權侵害程度,如果收留是基於營利意圖,則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收藏被誘人隱避罪。
另外,雄哥安排勇志等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從事噴灑農藥的工作,雖提供吃住,卻沒有適當保護措施,也沒有給付工資,按一般社會標準及工作環境來衡量,這些青少年勞力付出遠高於所獲得的待遇,如此不相當的程度已達「剝削」的地步。因此,雄哥又觸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可處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法律主要在保障基本人權,而基本人權的核心價值在於確保人性尊嚴不受侵害。如果人和人之間經常處於不對等地位,讓剝削行徑層出不窮,則人性尊嚴即無法確保,社會也將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無法持續正向發展。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二百四十三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施行細則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