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實況播報站
阿順跟小君是男女朋友,兩個人平常在班上如膠似漆,但漸漸的,阿順覺得小君對他的感情淡了,兩人有時好像還有點疏遠,阿順不禁懷疑小君是否喜歡上了別人。
有一天,阿順趁小君把手機放在學校桌上沒注意的時候,想偷看小君的通訊紀錄,於是嘗試將小君的生日當密碼輸入手機,果然成功打開了開機鎖。他一看大怒,裡面竟然有小君跟阿翔的親密自拍照,以及Line訊息裡一來一往的甜言蜜語。
阿順將螢幕訊息截圖後,跟自拍照一起傳輸到自己的手機裡,再把小君手機裡跟阿翔相關的紀錄全部刪除,才把手機放回桌上。
當晚,阿順將小君訊息截圖跟自拍照,全上傳到臉書,設成公開資訊,並且寫了一大串不堪入目的辱罵言詞,等著第二天早上,班上即將上演一場分手擂臺……。
我要發問
阿順破解小君手機密碼,取得照片、訊息並上傳臉書,以及刪掉手機紀錄的行為,雖然是一時氣憤,但究竟有沒有犯法?
法律布告欄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規定,規範範圍包括手機等電腦相關設備。
本案例中,雖然阿順與小君在班上是公認的男女朋友關係,但並不代表另一方私下的交友關係就不受隱私權保護。阿順本來不知道小君手機密碼,但就算知道,在未得到小君允許下輸入其手機密碼,窺視小君手機內的隱私,也是違法的。
另外,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阿順取得與刪除小君手機紀錄,又將這些紀錄貼上臉書,侵害小君跟阿翔名譽權與隱私權的行為,均分別構成本罪。
最後,阿順在臉書上寫的辱罵言詞,視情形也可能構成毀謗與公然侮辱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