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自作聰明
女孩飢寒交迫,多日沒吃東西,富翁僱她當女僕,但規定她每天早上聽到家裡養的公雞啼叫時,就必須起床。女僕急切需要睡覺的地方和食物,欣然接受工作條件。此後,女僕每日睡眠不能安穩,一聽見公雞的啼叫聲,就起床拚命工作。
時間久了,女僕受夠了這種日子,一邊工作一邊抱怨:「討厭的公雞,天剛亮就啼叫,想多睡會兒都不行!」她思量著如何對付公雞。
有一天晚上,女僕磨利刀,偷偷將公雞宰殺。第二天早晨公雞沒有啼叫,女僕果真如願多睡了會兒。她懶洋洋的起床後,心裡哼著歌,算計著日後都不必早起了。
「起床!開始工作了!」第三天富翁天沒亮就衝進女僕房間,催促女僕起來工作。原來,富翁早已發現公雞不再啼叫。女僕心不甘情不願的起床,嘀咕著:「以為沒有雞啼,就可以睡晚些,沒想到反而要比以前更早起。」
啟示
「現狀」是人們在當下的最好選擇,但事過境遷後,人們又常抱怨現在的不足,幻想美好的未知。
法眼觀點
故事情節中,女僕擅自宰殺富翁的公雞,犯的當然不會是殺人罪。從法律上來看,雞是富翁的「所有物」,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即文書與建築物、礦坑、船艦等以外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套用我國刑法,女僕觸犯的是毀損罪。毀損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富翁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受理。像故意摔毀他人的手機、刺破他人汽機車輪胎、砸毀他人的門窗玻璃等,都是青少年常見的毀損行為。
所有人如果殺了自己養的雞,會不會犯罪?因為法條已經明白規定,所毀棄、損壞的必須是「他人之物」,所以這種情形不會構成毀損罪。
至於實務上常見有人虐貓、虐狗,或斬雞頭立誓的行為,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等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