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司法院前大法官助理)
時事剪輯
阿華去年滿心歡喜的考上化學系研究所,為了能夠順利畢業,他進入指導教授在學校專題研究計畫的團隊,當起兼任研究助理,開始沒日沒夜的實驗。
他除了要熬夜處理堆積如山的工作外,每月薪資少得可憐又無法按時領到,害他好幾次都要跟家裡請款救急,更別說超時工作的加班費了,根本從來沒領到。
另外,實驗難免造成傷害,阿華無法因助理身分,請領勞工保險的職業傷害醫療補助。當阿華向校方申訴時,得到的回應竟是:「老師與學生之間的研究,只是學術關係,不是僱傭關係;薪資只是獎勵,不能提供加班費,還有勞保補助。否則,將會衝擊師生倫理。」
阿華怎樣都想不透:「到校外速食店工作都有勞保,為何在學校裡面做事就沒有?到底差別在哪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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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當研究助理,與學校間是否屬於僱傭關係,能不能享有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等保障?
法源探索
勞動部日前已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的工作者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另研究助理須詳實填寫工作紀錄,定期呈報校方,且薪資也是提供研究勞務後的報酬,故阿華與校方間的關係具有從屬性,應認屬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動法規。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同法第二十四條表示:「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標準加給。」同法第二十七條更說:「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此外,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也指明:「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綜合以上各項,阿華的大學因未能給予合理的薪資及加班費,且又習慣性拖延發放,也沒讓阿華享有勞保,導致其喪失應有的醫療補助,應認違法。
對於作為基層學術勞工的研究助理,為教授研究產出盡心盡力,對於臺灣高等學術貢獻頗大,如果能提供相當保障,才算公平合理,至於師生倫理被破壞的疑慮,可能是多慮了。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