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孤兒奧利佛
奧利佛出生沒多久,母親就過世了,父親則不知去向。孤兒奧利佛被送到專門救濟貧困與孤兒的處所——濟貧院。時光匆匆,奧利佛在濟貧院度過了九個年頭,在他九歲生日時,因為激怒濟貧院的負責人,而被趕了出來。
奧利佛被送到殯葬業者蘇先生家裡,由於奧利佛經常愁容滿面,蘇先生認為他適合擔任送葬人,就讓他幫忙殯葬業務。奧利佛在蘇先生家裡原本過得還算安定,但後來發生了一些衝突,奧利佛就逃走了。
奧利佛來到大都市,孤身一人在陌生城市中,無依無靠;此時遇到年齡相仿的傑克,奧利佛決定跟他一起行動。傑克告訴奧利佛,有個老紳士費先生提供免費的食物與住所,奧利佛想也不想的就決定過去。
沒料到費先生其實是罪犯,專門利用兒童與少年扒竊。有一次,傑克告訴奧利佛:「我們去借手帕。」懵懂的奧利佛欣然答應,沒想到傑克是要去偷手帕,而且扒竊行為被當場發現,在一旁驚惶失措的奧利佛則被逮捕。
(取材改編自電影《孤雛淚》)
啟示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時因生活環境遇上壞人引誘犯罪時,須保持警戒心;否則雖未親自動手行竊,但參與犯罪同流合汙,恐難回頭。
法眼觀點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行為人親手實行犯罪,固然構成犯罪;縱使行為人不是親手實行犯罪,而是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兒童或少年實施犯行,也要負上刑事責任,這種犯罪型態稱為「間接正犯」。本案例中的費先生,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傑克從事竊盜行為,費先生便是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至於費先生利用兒童犯罪,是否另外加重處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則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案例中的傑克未滿十二歲,是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稱之兒童,費先生利用兒童犯竊盜罪,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