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就讀高二的雯雯利用課餘找機會打工。她從網路上看到徵求「網拍助理」,覺得工作單純且每月收入三萬元,就興匆匆去應徵。
公司要她提供個人存摺,以便日後撥付薪水,雯雯就將存摺寄過去。後來公司又要求她寄提款卡,雯雯想,反正存摺裡沒存款,就乖乖照辦。
公司一直沒要求雯雯做工作,卻每個月寄三萬元現金給雯雯。她雖然覺得蹊蹺,但既然有錢拿就不追究了。
後來,雯雯聽說很多人網購被詐騙,且匯款帳戶就是自己的帳戶號碼。雯雯認為自己沒去詐騙,絕對不會有事。沒想到警察找上門來,針對雯雯提供帳戶的部分進行調查,後來,雯雯被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有法可循
青少年打工前,應先確認打工處所是不是合法登記的公司行號,可以查詢經濟部工商登記(網址: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確認。大部分從事詐騙的公司是虛設,未經合法登記。
雯雯提供存摺給詐騙集團,符合詐欺罪幫助犯的構成要件。幫助犯,是指在精神或物質上,協助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人。例如對傷害的行為人鼓掌叫好,這種增強舉動也是一種幫助犯的樣態。
雯雯雖然沒有親身從事詐騙,但提供存摺帳戶給詐騙集團,且該帳戶的存在,對詐騙行為能否完成具關鍵影響,因此,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雖然雯雯並非有意幫助,但收錢後卻默許帳戶供作詐騙用,則具有不確定性之故意。
另外,被害人被騙後,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被害人通常無法向詐騙集團求償,大都轉向帳戶提供者請求損害賠償。
雯雯是詐欺罪之幫助犯,也是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雯雯未成年,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真是得不償失啊!
你該知道
文/張甯(天主教花蓮海星中學輔導教師)
我們每個人都有許多「身分」,這些身分包括國家、民族、性別等,或小到以我們的家族、出生日、居住所等來區隔自己與他人的不同。
國家更給予每個人獨一無二的身分,就是法律上的「身分證」,我們必須親自維護這個身分的使用,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別人對我們的信任,個人的存摺帳戶,也是依我們的身分向銀行申請設立的。
因此,當別人因為我們的身分而遭受欺騙時,我們當然得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不應因自己的疏忽,而對他人造成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