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實況播報站
「我就是要買機車!」景裕用力關上房門。媽媽說:「等你滿十八歲考上駕照再說。」
景裕常待在網咖,也常跟同學騎機車出去兜風。媽媽很生氣,鐵了心絕不答應他買機車。
晚上,景裕趁家人睡著後,私自拿了鑰匙,偷騎爸爸的機車出門。途中追撞前方騎車婦人,婦人右手骨折、牙齒斷裂,當場報警提告。事後,景裕的父母以十五萬元與婦人和解。婦人簽了和解書,也向法院撤回傷害告訴,但景裕還是接到少年法院(庭)寄來的開庭通知。
我要發問
婦人撤回傷害告訴,景裕還得接受少年法院的調查、審理嗎?
法律布告欄
我國刑法的犯罪分為「公訴罪」與「告訴乃論之罪」。前者如恐嚇、詐欺、竊盜等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司法機關都要偵辦;後者常見如傷害、毀損、公然侮辱等罪,被害人不提告,司法機關就不能受理。以上針對的是成年人「犯罪」,而少年的觸法行為不叫「犯罪」,稱作「非行」。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涉有告訴乃論罪的非行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義務將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法官於調查或審理中,發現被害人未告訴或撤回告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仍要對少年進行調查,不能直接不受理。
景裕騎機車撞傷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的少年非行,雖是告訴乃論罪,景裕事後賠錢和解,婦人也撤回告訴,少年法院還是有義務要繼續調查。
法官如果發現景裕的父母無法發揮保護、教養功能,可裁定進入審理並予以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如果認為現階段司法不必介入,也可能裁定不付審理,交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給予口頭告誡。
這是為了保護少年,藉由事件發生時,重新檢視少年目前的生活、環境與性格是否有調整、矯治的必要,以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不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就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