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最近爆發女童遭割喉致死案,校園中人人自危。
「太可怕了,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法官應該判殺人犯死刑吧!」阿勇說。
「我看電視,好像說不會判死刑,還有人說不但不能判死刑,還要廢除死刑。」阿智說。
「這些人一定是沒有親人被殺死,才會替壞人說話,太可惡了。」阿仁說。
「如果不判死刑,至少也要一輩子坐牢,不能再放出來害人啦!」阿勇說。
「關一輩子嗎?好像不可能,幾年後又會放出來。」阿智說。
「居然對小妹妹下手。這種壞人為什麼還要留在世上?法官有什麼好考慮的?為什麼不一律判死刑呢?」阿勇說。
IQ動動腦
請問:為什麼法官沒有一律判殺人犯死刑呢?
法源探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簡單說,法官判殺人犯有三個選項,第一,死刑;第二,關一輩子;第三,關十年以上。附帶一提的是,雖然是「關一輩子」,但依法關二十五年後,有可能假釋出獄。
為什麼法律要留這三個選項,不乾脆規定一律死刑?因為各個案情不同,一樣是殺人,有的是感情因素,例如被男友始亂終棄,憤而殺人;有家庭因素,例如妻子長期被丈夫家暴,趁丈夫熟睡中下手;有報復因素,例如知道父親曾被流氓打傷,事後殺流氓報仇。因此,法官得視情節輕重而判決。
無辜女童遭割喉殺死,惡行重大,為什麼仍可能不判死刑呢?這與判死刑日漸慎重有關。其實在四十年前,判死刑很常見,甚至也不限於殺人犯,只要結夥搶劫,一律死刑,所以每年都有幾十個人被執行死刑。
後來漸漸發現,有的死刑犯是冤枉,事後才發現真凶;有的雖然不是冤枉,但其情可憫或年紀小,似乎不應被判死刑;或有特別原因,如被長期家暴等,社會觀念漸漸認為判死刑要慎重。加上國際間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所以有人鼓吹我國也應廢除死刑。
死刑究竟應常用、慎重或廢除,仍有討論空間。但不應醜化不同的意見。例如:提倡死刑者,認為反對者沒血沒淚,是殺人犯同夥;而希望廢除死刑者,卻認為贊成者以暴制暴,跟不上國際潮流,甚至製造冤獄。在民主多元的社會,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不應以攻擊代替討論。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