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主任檢察官)
時事剪輯
小蒨的爸媽在夜市擺攤做生意,總到深夜才回家。身為家中獨生女的小蒨獨自在家常感到無聊,於是經常上網聊天,在網路上認識了一群朋友。幾次相約出遊後,漸漸荒廢了課業。
老師發現情況有異,聯絡家長提醒注意,小蒨卻藉詞搪塞,忙碌的爸媽以為只是偶發狀況,便不以為意。沒料到小蒨變本加厲,上學經常遲到早退,後來索性蹺課。在外遊蕩期間,認識了蹺家的中輟生阿志,「你爸媽的錢就是你的錢。」禁不住阿志的一再慫恿,小蒨於是回家偷走了爸媽做生意的周轉金,兩人還承租了小套房一起生活。
這天爸媽打聽到兩人的住處,於是上門打算帶小蒨回家,但是小蒨不肯,執意和阿志在一起。爸爸情急之下,動手想教訓小蒨,但是被阿志擋下,並且作勢要毆打爸爸。小蒨的爸媽很無奈,只好先離去再想辦法。
IQ動動腦
小蒨偷了爸媽的現金,有沒有構成犯罪?
法源探索
小蒨偷走爸媽的周轉金,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最重會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阿志雖然沒有行竊,但把風也是竊盜罪共同正犯,面臨相同的刑責。
小蒨和失主間具有直系血親關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是告訴乃論罪,爸媽對小蒨提出告訴,法院才能受理。
阿志慫恿小蒨離家同居,有沒有成立犯罪?
小蒨原本沒有離家念頭,因阿志的慫恿,才決心脫離原生家庭和阿志同居。阿志觸犯了妨害家庭罪,這是公訴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三項「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即使小蒨爸媽願意原諒阿志,但是法律仍要追究阿志的刑責。
阿志與十五歲的小蒨,合意發生性關係,有沒有刑責呢?
阿志如果年滿十六歲,和小蒨發生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阿志面臨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刑責。如果阿志與小蒨同齡,那麼兩人互為被害人,也互為加害人,兩人都須承擔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的刑責。不過這種犯罪也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出告訴,法院才能追究。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二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二十條、三百二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