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三種語言
國王為傻兒子費心安排跟名師學習一年後,兒子竟說他聽懂了「狗語」。國王要他繼續跟名師學習,第二年、第三年,傻兒子也只聽懂蛙鳴、鳥叫。國王氣兒子浪費時光,命令士兵:「我沒這兒子,把他帶到森林裡殺了!」
士兵不忍殺他,取了鹿的眼睛及舌頭向國王交差。傻兒子在黑森林中來到一座城堡,好心的主人雖然同意讓他在塔樓裡暫住一晚,但警告說:「裡面的野狗會在夜晚把人吃掉。」
傻兒子在塔樓裡發現:「野狗是被派來守護塔樓底下的財寶,只要拿走寶藏,狗就會離開。」傻兒子依主人的指示再到塔樓裡,他說服野狗後,真的取出滿箱的金子分送給大家。
傻兒子離開城堡經過沼澤,無意間聽到青蛙在談論鄰國國王過世的消息,讓他不自覺的往鄰國走去。大臣們正為由誰繼任國王發愁,傻兒子此時恰好走進殿堂,兩隻白鴿飛到他肩上好像在跟他說話。眾人覺得不可思議,一致推舉他擔任國王,而白鴿也總是在傻兒子主持議事時,停留在他肩上,跟他討論國事。
啟示
事情沒有好與壞,不要用自己的主觀想法,去衡量別人的決定。
法眼觀點
聽老闆、老師、父母的話,難道也犯罪?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這是所謂的「教唆犯」,有人稱為「造意犯」,顧名思義是唆使原本無犯罪意思的人,去實行犯罪行為,教唆他人犯什麼罪,自己就成立什麼罪。以故事情節來看,國王教唆原本無殺人意思的士兵殺死傻兒子,士兵如果照做,國王犯的是殺人罪。
至於實際從事犯罪行為的人,當然犯罪。假設故事中士兵真的聽命將傻兒子殺死,士兵也觸犯殺人罪。聽從國王的命令也犯法?依現今的法律,國王沒有處人死刑的權利,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如果明明知道上級的命令違法,要跟士兵一樣分辨是非,不能傻傻去做,否則依然犯罪。
青少年被抓進警局常推說:「是某人叫我偷的」,或「都是某某某叫我打人的」,這些藉口無法免去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