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實況播報站
阿豪在臺北讀大學,假日不出門、不運動,只喜歡跟朋友窩在宿舍打電動或看漫畫,因此在宿舍裡囤積了不少的電動和漫畫。
阿豪跟朋友打算將部分過時的遊戲或漫畫轉手出售,以便再次購買最新款的。
阿豪在批踢踢(PTT)買賣版上貼文出售,很快就有鄉民回文要買漫畫。阿豪想要省下宅配的費用,於是跟鄉民相約在離學校最近的捷運站內交貨。
約定交貨當天,阿豪跟買方在捷運站內相認。阿豪把漫畫遞給買方,讓他確認完好無破損後,正要收取貨款時,站務人員出面阻止他們繼續交易。
阿豪不予理會,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站務人員只好對阿豪開罰。
我要發問
捷運站內難道不可以進行交易行為嗎?
法律布告欄
大眾捷運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表示,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無論是北捷或高捷都適用大眾捷運法。換句話說,使用捷運系統運輸的每一個「捷客」都應該遵行。
本案例中,阿豪與鄉民相約在捷運站內交付漫畫書的行為,正與許多網路賣家面交行為類似,站在便捷且節省運費的基礎上,似乎沒有裁罰的必要,況且有時交易的金額還比罰鍰的金額少。
但細看該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探究立法意旨可知,禁止商業行為無非是考量乘客行走安全及行車秩序;尤其是上下班車潮、人潮巔峰時刻,個別賣家在這裡進行交易,確實可能影響其他人的行走動線。
站在廣大群眾使用交通運輸工具的公共福利上,個別的商業交易行為自應退讓。
此外,除了禁止商業行為外,同條更有多達十四款禁止行為,違反者將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到七千五百元不等罰鍰。其中常見的包括:禁止於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禁止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站區或車輛內、禁止飲食、禁止於月臺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在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