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益瑋曾因酒駕被抓過,戒酒數月以後,還是在友人生日宴會上破戒喝了酒。朋友跟他開玩笑,叫他小心,免得又被抓到。
益瑋表示自己開車速度緩慢,且對臨檢位置一清二楚,絕不可能被抓。
不料,益瑋不撞人,人家偏偏撞他;在開車經過路口時,一名機車騎士闖紅燈撞上益瑋的汽車。騎士摔車受傷,警方和救護車很快就到場處理。警方要求益瑋做酒測。
益瑋抗議:「明明人家撞我,為什麼要我做酒測?」
警員說:「只要發生車禍,雙方一律都要酒測!」
益瑋說:「可是,車禍明明跟喝酒沒有關係,何必多此一舉?」
「到底有沒有關係,將來由法官認定,但依我的經驗,酒駕這一條,你應該逃不掉!」警員說。
有法可循
想一想,酒駕跟車禍沒關係時,也要受處罰嗎?
酒後駕車,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只要酒測值超過標準,不管酒駕與車禍發生有無因果關係,都有刑責。
也許益瑋會抗辯:「對方闖紅燈才發生車禍,怎麼我還要受罰呢?」對方闖紅燈,當然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益瑋受罰是因酒駕,就算沒發生車禍,也應受罰,更與車禍肇因與否無關。
當然,經過鑑定後,確認全是對方的錯時,益瑋有可能免除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等責任。但實務上車禍鑑定,很少只歸責於一方;就本案來說,益瑋還是有行經路口應慢行的注意義務。萬一鑑定後仍認定因酒駕致對方死傷,則刑責大幅提高,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該知道
文/張甯(天主教花蓮海星中學輔導教師兼資料組長)
一般我們遇到事情時,很自然會去想:「這是誰的錯?」然後總會想盡辦法或找理由來證明「都是對方的錯」,而「我是沒有錯的」;最後,甚至就變成「我是對的」,認為既然錯在對方,責任就應由對方承擔。
這種過程在心理學上稱作「防衛」。防衛讓我們築起銅牆鐵壁保護自己,避免受到任何「自以為的外來傷害」。
適當的防衛確實是安全上的必要,但過度防衛卻容易使我們尋找各種自認是對的理由,而忽略了實際的問題。必須正視問題,才能培養出「負責任」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