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時事剪輯
小美目前就讀明星高中二年級,從小獨立自主。雖然家中經濟尚可,但小美為了提早接觸社會,經與家人商量,選擇假日到巷口的知名連鎖咖啡店打工。
天氣漸漸炎熱,前來店裡購買冷飲的客人絡繹不絕,員工不停的燒煮一桶桶的飲料;趕製過程中,滿溢的飲料經常將通道地面弄得溼滑。
負責人阿華看到雖然覺得不妥,可是為了應付浪潮般上門的生意,暫時沒有心力去處理。
有一天,附近放學潮即將壓境,阿華指揮小美提飲料到外場待命。小美手腳十分伶俐,「喝!」一聲就提起熱紅茶桶,大步往櫃臺走。
此時,小美經過溼滑的地板上失去重心,向後跌了一大跤,桶內的熱紅茶淋了小美一身,瞬間燙傷了小美。
IQ動動腦
雇主是否應保持工作場所的安全?違反者,可能面臨何種刑責?
法源探索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為保護勞工執業安全,另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阿華身為咖啡店負責人,在經營飲料業務的時候,自應隨時注意廚房地板等處,有因調製飲料、清洗用具等營業行為,進而產生溼滑而難以行走的可能性。
咖啡店負責人為使員工不致跌倒受傷,自然必須提供如防滑墊、防滑膠條、防滑鞋等預防措施的義務;且完成前面提到的這幾項義務,從任何經營者的角度來看,並非難以完成。
當我們回顧前面這個案例,顯然阿華因為將生意置於優先地位,選擇不進行任何防範措施,才發生小美受傷的憾事。阿華在管理上的疏漏,與小美受到的燙傷間,似乎存有因果關係,並且具有過失,進而可能該當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