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延壽(律師)
時事剪輯
小華就讀國中一年級,因為不擅與同學打成一片,且常為了小事失去耐心,控制不住脾氣而對班上同學惡言相向。同班的小新很不喜歡小華,決定要捉弄他。他相信小華在班上這麼不受歡迎,就算被惡整了也不會有人同情,說不定大家還會認為是正義之舉呢!
小新寫了一張便利貼,悄悄貼在小華背上。渾然不知的小華,在教室內外走動時,越來越感到不對勁,怎麼周遭的人都對他指指點點的,甚至隱約還傳來竊笑聲。直到有人忍不住指著他捧腹大笑說:「終於承認自己是豬頭咯!」小華才急忙伸手查看背後,赫然扯下一張寫著「我是豬頭、全校第一雷貨」的字條。
出盡洋相的小華羞憤難當,決定依法爭取公道。
IQ動動腦
捉弄同學的小新洋洋得意,認為只是小小惡作劇,無傷大雅,你認為呢?
法源探索
我國刑法為保護個人名譽不受他人無端貶損,特別訂立有「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情形下,以言詞或動作等方式謾罵、嘲笑、侮蔑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表示,實務上常見的案例:譬如在大庭廣眾罵人「三字經」,或「禽獸不如」等。另外一種雖未開口罵人,但以墨水畫人的臉、以糞便或尿液潑人等方式來羞辱他人,也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
至於「誹謗」則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例如毫無事實依據而到處說某某同學考試作弊、偷別人文具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公然侮辱是指較抽象式的謾罵行止,以貶損他人名譽;誹謗則是指以散布具體事實的方式,貶損他人名譽。
以本案例來看,或許許多人都有過類似經驗,只是被貼的文字、圖案內容不一。
如果嚴肅的以法律角度來看,小新所寫「我是豬頭、全校第一雷貨」,依一般人的認知,顯然就是極盡嘲笑、侮蔑,足以損及名譽的用詞,且小新雖不是用言詞方式在大庭廣眾下直接羞辱小華,但藉由貼紙條在不知情的小華背上,且明知小華在學校內會走動進出教室,同學都會看到紙條,在客觀上已構成公然侮辱的要件,恐怕不是小新認為的只是好玩而已。
誰都不喜歡這樣被貼標籤,所以建議同學間開玩笑一定要適可而止呵!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