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益仁和亞婷本來是同學,又是男女朋友,但分手後,兩人在臉書上互罵。
益仁在臉書貼文:「亞婷有公主病,我得事事順她的意,否則她就打人或摔東西!」益仁友人甲留言:「她是非洲公主吧!皮膚黑得像木炭,還自以為健康。」友人乙說:「雖然侮辱了豬,不如叫她黑肉豬吧!」
亞婷看到後,怒不可抑,於是也貼文:「交往期間,益仁還常找女生出去吃飯,搭肩摟腰的還跟我謊稱是妹妹,其實是乾妹。」友人丁留言:「他看到漂亮女生就會搭訕,或盯著短裙妹看,嘴臉惡心死了!」友人戊也說:「他以前苦追學妹,還被控告騷擾,根本就是惡心狼。」
於是「黑肉豬」和「惡心狼」的言詞,不斷在臉書上洗版。終於亞婷得了憂鬱症,益仁也患了失眠症就醫,兩人均主張遭受到網路霸凌,並向對方及對方友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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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網路霸凌」?網路霸凌犯法嗎?
法源探索
「網路霸凌」指在網路上對他人施以辱罵、嘲笑、威脅等騷擾行為。本案中,益仁、亞婷及親友的臉書貼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傷害,都可能觸犯刑法侮辱罪及誹謗罪,且就毀損名譽部分,也須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侮辱,是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意思,多半是指抽象的謾罵。如本案中,益仁及亞婷被罵「惡心狼」、「黑肉豬」等,是對一個人的人格評價。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是誣指對方做出足以毀損名譽的事,內容是具體的事件。如亞婷被指控公主病,或益仁被指控對學妹騷擾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刑事責任,另外,在民法責任方面,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益仁、亞婷及親友就自身言行造成對方精神損害方面,也須負賠償責任。
網路霸凌未必都是犯罪,每個人對他人言論的接受度也不同。大家都應謹言慎行,以免無心之過造成他人身心受創。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三百一十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