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商場交易
高中生阿帕最近賺了一點錢,想要購買最愛的遊戲機。阿帕在3C商場選定其中一款,問站在櫃臺後方的老闆:「老闆!這款遊戲機多少錢?」老闆回答:「這一臺比較貴呵,兩萬五千元。」阿帕:「兩萬五千元?算我兩萬兩千元好嗎?」老闆:「不行,價格不能降,但是你今天購買的話,我讓你用三百元加購價買這一臺DVD播放器,這臺市價可要五百元呵!」阿帕爽快的答應:「成交。」
阿帕回家測試以後,DVD播放器運作正常、畫質也很好。阿帕想:「這臺DVD播放器的市價五百元,但是成本只要三百元,我去向老闆買個幾十臺,再上網賣,一臺可以淨賺兩百元。」
第二天,阿帕就前往3C商場買了五十臺DVD播放器,辛苦的搬回家以後,打開測試,發現每一臺都故障。阿帕拿回去找老闆理論,老闆擺出流氓態度說:「大家都知道山寨機的品質不好,買到有瑕疵的也只好認賠,不好意思,我不退貨。」阿帕的委屈難道只能往肚裡吞嗎?
(取材改編自電影《海苔億萬富翁》)
啟示
貪小便宜往往會落入更大的陷阱,做生意應該要實實在在,更必須對產品有足夠的了解,以「好東西跟好朋友分享」的觀念,賺取心安理得的利潤。
法眼觀點
山寨機的定義廣泛,有的標榜類似名牌機器,有的則以假亂真。製作、販賣山寨機除了可能觸犯專利法、商標法外,還有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等罪名,可以說製造、販賣山寨機的法律責任相當複雜,應視山寨機的種類而定。
另有一種叫做「白牌機」(有的人也把這種列入山寨機的種類之一),不標榜有名品牌,而強調功能齊全又便宜。白牌機的製作、販賣未必會觸犯專利法、商標法。通常山寨機、白牌機的品質雖不如名牌機器,但是販賣山寨機、白牌機的人,如果機器發生瑕疵,是不是就不用負責呢?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阿帕買到山寨機,還有重大瑕疵,阿帕可以依瑕疵擔保規定,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