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時事剪輯
阿俊在LINE通訊軟體及臉書號召朋友,約定某一天在特定地點集結,共來了四五十輛機車。為躲避警方查緝,他們全以制式膠帶貼住車牌,沿途按喇叭、鳴瓦斯汽笛、放鞭炮、超速、逆向、闖紅燈、蛇行、競速、併排及占據內側車道行駛。
當天,小強剛好騎機車經過,雖然他不認識飆車隊裡的人,也不知道之前透過臉書及LINE上號召集結的事,但為追求刺激,加入了車隊,跟大家一起超速、併排行駛,甚至闖紅燈及蛇行。
一路飆車約五公里後,小強當場被警方攔停,並以現行犯逮捕。
IQ動動腦
小強並不認識這群飆車的人,難道跟著一起騎車也犯法嗎?
法源探索
想體驗在車陣中疾駛、呼嘯而過的快感嗎?這可要付出代價!聚集多數車輛在人車往來的馬路上超速、逆向、闖紅燈、蛇行、競速、併排或占據內側車道行駛,將使用路人發生危險,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即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須加以處罰。
案例中,阿俊集結四五十輛機車,沿途的危險駕駛行為,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小強偶然加入車隊,雖然他認為只是個人的單獨行為,然而所謂「共犯」,不限於「事前」謀議,即使「行為當時」才有犯意聯絡,也算在內,而且謀議的方式包括「明示」及「默示」,甚至不需要跟所有人都有合意。小強固然不認識其他飆仔,但他以蛇行等默示行為與其他人產生飆車的犯意聯絡,同樣涉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兩輛以上汽機車共同違反,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如果駕駛人未滿十八歲,法定代理人需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公布法定代理人姓名。千萬別想逞一時之快,遵守交通規則才是保護自己、尊重他人的行為。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