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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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餐飲科的小翔對烹飪沒興趣,漸漸沉溺在網路遊戲世界裡,也認識了同樣愛玩的阿慶及小宇,覺得阿慶跟小宇才是自己真正的好朋友。小翔在阿慶的鼓吹下,離家、蹺課,最後還搬入阿慶跟小宇的租屋處一起住。
三人剛起頭稱兄道弟的,但在小翔染上食用搖頭丸的習慣,錢也不夠花用時,阿慶竟以莫須有的罪名指控小翔,語帶恐嚇的要小翔拿錢出來擺平。
小翔發現苗頭不對,趕緊向小宇借機車騎回家。沒想到兩天後,小宇竟向警察謊報機車失竊,致使小翔遭到刑事竊盜罪的指控。
我要發問
小翔的行為符合「非行少年(即虞犯少年)定義當中的哪幾項行為?
法律布告欄
從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可知,我國刑法對未滿十八歲的男女涉犯刑法相關罪則時有特別規定,未了不要讓少年因觸犯刑法以後給人不好的印象,因此在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治性格的立法目的下,特別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的少年。從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可知,如果少年有下列七項行為,依法會被認定是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虞的少年虞犯(又稱「非行少年」),應受少年法庭(院)的調查。
七項行為包括: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4參加不良組織者、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本案小翔未滿十八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從小翔的言行推知可能滿足3、6、7的要件而屬少年虞犯。其中逃學及逃家部分,因小翔已回家且已打算復學,情節尚輕,交由法定代理人管教即可。
關於食用毒品搖頭丸及涉犯竊盜罪部分,則須先交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後,再交由法官審理。因此小翔雖已復學回家,可能要受該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等處分。小翔當初離家時,從未想過事情會變得這麼嚴重啊!
最終的結果仍是小翔自己要承受,而小翔所謂的好朋友們並不會幫他分擔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