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延壽(律師)
時事剪輯
小美和同班同學小潔互看不順眼,小美常取笑小潔長得不漂亮,而小潔則看不慣小美驕縱的個性,加上喜歡搬弄是非的同學在旁起鬨,兩個人經常互相挑釁。
這一天,她們對班上打掃工作的分配意見不同,在教室大鬧一場後,心高氣傲的小美認為外貌平凡的小潔憑什麼敢與她爭,決心找機會整小潔。於是,小美在學校的臉書社團發起「校園醜女選拔」,點開候選人照片看,居然都是以小潔大頭照加工貼上鬍子、散髮、點痣等照片。「讓全校都知道你的醜態吧!」小美暗自竊喜。社團裡有同學看不下去了,向學校檢舉了這個活動。
IQ動動腦
小潔心靈受創,決定尋求法律途徑來制裁小美。小美堅稱自己有言論自由權利,認為法律奈何不了她。
法源探索
保障言論自由當然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更明文「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使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等功能得以發揮。
為了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可以對言論自由依傳播的方式作合理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是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也為了防止妨礙他人的自由權利所必要的規範,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意義(參照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解釋)。簡單來說,大家都有言論自由,但是法律仍定有一些合理的限制。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即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罪的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本件案例分析,小美雖以公眾投票選舉為名,但張貼的候選人只有小潔,甚至刻意醜化小潔的照片。由於透過網路,不特定人都可以自由點閱,客觀上應足以認定會損害小潔名譽,且個人長相如何,顯然與公共利益無關。小美的行為不但涉及霸凌行為,得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置外,恐也涉及刑法毀謗罪及民法之侵害人格權。同學間開玩笑或惡作劇要適可而止,以免傷害到別人,自己也惹禍上身。
相關法條
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民法第十八條、刑法第三百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