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實況播報站
阿克是班上首屈一指的電腦通,不管是新出的音樂專輯還是電影,阿克都有辦法弄到手,也不吝於跟好友分享。每回新東西一出來,阿克的隨身碟總是在班上流通著。
漸漸的,阿克覺得借隨身碟給大家複製很麻煩,還可能使電腦中毒。於是,阿克把所有檔案都放進網路硬碟,還將網路硬碟的帳號、密碼分享給幾個好友,並且在臉書上分享網址,讓人自由下載。
好朋友阿清覺得不妥,想起時有耳聞的「著作權犯罪」,勸阿克低調點。於是,阿克將資料加上密碼,再將密碼私下給他信得過的人下載,心想絕對不可能被抓到了。
我要發問
阿克「分享隨身碟」,「將檔案放在網路硬碟供人下載」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法?如果有,他只要將資料加上密碼就沒問題了嗎?
法律布告欄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阿克在網路上把檔案「下載」下來、將檔案「拷貝」到隨身碟、將檔案「上傳」到網路硬碟等三個動作,都構成重製罪。雖然前兩個重製行為,有可能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的合理使用,但負擔民、刑事責任的可能仍然非常高。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之一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阿克將檔案放到網路硬碟後,在臉書貼出下載連結的作法,已經侵害了公開傳輸權,雖然不至嚴重到坐牢(可易科罰金),但仍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最後,加上密碼是否能規避相關責任?答案是否定的,由於「公開傳輸」之公開,是指將著作置於「供公眾可取得之狀態」,並不要求公眾實際已去下載、使用,所以加上密碼,並不能規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