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益仁去阿美餐廳用餐時,與服務生因細故爭吵,回家越想越氣,便上網寫下〈美味餐廳不美味,食不下嚥加嘔吐〉的文章。弟弟益瑋問他:「網路上罵阿美餐廳的文章,是不是你寫的?」
益仁說:「寫得不錯吧?瀏覽人數上千了。」益瑋問:「那家真那麼難吃嗎?」益仁說:「還好啦!主要是服務生的態度非常差,我發現菜裡有頭髮,要求那盤不算錢,她說頂多換盤菜。」
益瑋說:「你沒提到服務,文章寫的是味道令人嘔吐哇!」益仁解釋:「態度差當然令我食不下嚥,都快吐出來了!」
益瑋提醒:「小心店家告你呀!」益仁說:「怎麼會?明明是他們有錯在先哪!」過沒幾天,益仁接到地檢署傳票,要求到案說明。
有法可循
本案中,阿美餐廳只不過是服務生態度不佳,益仁卻誣指菜肴味道極差,又在網路上散布,貶損餐廳的名譽。
益仁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二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許多人因消費受氣,上網批評店家時常誇大其詞,不料因指控內容不實而吃上官司。千萬別以為匿名發表就追查不到,因為上網發表言論時,會留下登入資料,且必要時,警察也能透過網路IP位址追查到。
除前面提的誹謗罪,餐廳也可向益仁請求損害賠償,這就是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幸,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益仁和阿美餐廳和解,餐廳撤回告訴後,益仁可免除刑責。
你該知道
文/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國中輔導教師)
你曾經因為不好的體驗,而在網路上公開評論某人或店家嗎?你是否留意在抒發個人心情,與毀謗他人間的界線該如何劃分嗎?
胡適曾說:「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你知道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嗎?遇見不平之事,我們雖有權在網路平臺抒發不滿,並提醒他人留意。但既是公開發言,就必須審慎過濾言辭,切勿誇大不實或流於情緒性攻擊,以免受害者反成加害者,負上法律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