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志成上國中後,開始沉迷於線上遊戲,幾乎每天一放學就和同學流連網咖,也因為常常要購買遊戲點數,導致零用錢不夠用。
有一天,志成眼看零用錢又快沒了,忍不住在線上遊戲聊天室中抱怨。有人回應:「你幫我做一件事,我給你五百元。」志成立即和那人相約見面。
見面後,陌生男人把志成帶到公園偏僻處,撫摸志成全身,甚至還觸摸他的性器官,接著居然要求志成脫下褲子讓他拍攝照片。志成雖然感覺十分不舒服,但一想到有錢可拿,就暫時忍了下來。
回家後,志成越想越委屈,不舒服的感覺始終無法消除,更害怕那人會來找他,或將影片流傳出去。他該怎麼辦呢?
有法可循
我國刑法上所謂的「猥褻行為」,是指姦淫(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未得他人同意而進行撫摸身體、性器官,以及拍攝性器官等行為,都屬於猥褻行為,須受到刑法及相關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志成應立即向父母或師長求助,或向警察局、檢察署報案,讓歹徒及早落網。從這次經驗中,志成要學會保護自己,千萬別為一時的利益,落入歹徒的陷阱。
你該知道
文/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國中輔導教師)
當你急著要用錢時,有哪些管道是不違法的,你能接受以身體做為交換金錢的條件嗎?為什麼?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我們既是身體的主人,就要為自己身體的安危負責,切莫貪圖一時的小利,而讓個人的身心籠罩在性犯罪的陰影下。倘若已被得逞,更要勇敢訴諸法律,避免對方食髓知味、得寸進尺,而使自己深陷不為人知的痛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