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志宏(醫師公會全聯會副祕書長)
時事剪輯
國中段考將至,第一節下課時,小傑發現下午數學課的作業忘記帶,數學老師是學校出了名的大炮級名師,同學都怕被她處分。第二節下課後,小傑溜出校外,想飛奔回家拿數學作業。
一出校門不遠處,剛好看見一輛沒有上鎖的腳踏車,小傑為了趕時間,急忙騎上腳踏車返家。
回到學校後,小傑忘了腳踏車原本停放的位置,所以隨便停在一個空位就趕回教室。同學小乖看見小傑滿頭大汗,問他發生了什麼事?小傑於是據實以告,小乖聽了以後非常驚訝的說:「你犯了竊盜罪,我要去報告輔導室主任。」
小傑一路急著辯解,到了輔導室後,輔導室主任聽完整起事件的始末後,帶著他們到校門口,看見那輛腳踏車還在,主任說:「沒事了!沒有什麼竊盜罪,快回教室上課。」小傑這才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IQ動動腦
請你想一想,如果急著要用腳踏車,應如何處理呢?
法源探索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所謂「不法之所有」就是據為己有的意思,譬如說故事中的小傑如果將腳踏車(屬於動產)騎回家放置,第二天又騎出來代步,就構成竊盜罪。
故事中,小傑使用腳踏車後,雖然不是騎回原來停放位置,而是在原處附近,但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這種行為法界以「使用竊盜」稱之,並不構成竊盜罪。
「使用竊盜」指行為人以借用他人財產之意圖,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所有物,最後並未據為己有。
而這種一般人認為竊盜的行為,難道就都無罪了嗎?原車主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這種行為或許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中「擅駛他人之車」(如果腳踏車也歸類為車)規定,由警察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惟未滿十八歲人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第十條)。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第八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