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實況播報站
小明在外地工作的姐姐,因為臨時要到大陸出差一個月,只好將飼養多年的貴賓犬紅豆暫時寄放在小明家。小明並不愛養動物,顧及情誼只能勉為其難答應照顧紅豆一個月。
第一個星期小明還算盡責,接下來,他漸漸受不了紅豆身上的味道和叫聲,不僅將紅豆關進籠裡,還用橡皮筋綁住紅豆的嘴,讓紅豆不能發出叫聲。而且朋友一約,小明就出門去了,完全不顧紅豆是否有足夠的食物、飲水或散步的需要。
姐姐出差回國後,看到紅豆住在散發惡臭的籠子裡,渾身髒兮兮的,身上還出現多處傷口和脫水的症狀,姐姐簡直快崩潰了,要不是因為小明是親弟弟,姐姐早就向主管機關告發小明的惡行。
我要發問
所有的動物都受到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嗎?
法律布告欄
依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飼主對管領的動物負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及「避免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等義務;而無論是不是飼主,都要受同法第十條規範,即任何人均不得對動物有「以動物進行搏鬥或競技」、「虐待動物」、「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或「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捆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等行為,倘任何人有違犯上開條文規定,均將依情節的輕重,受到行政罰或刑罰的制裁。
就本文案例來看,小明雖是代理飼主,仍無從免除受動物保護法的規範,其中小明用橡皮筋綁紅豆嘴的行為,顯然合於虐待之舉,而將紅豆「關進籠子、不給食物、飲水跟充足空間」等行為,顯然違反動保法第五條課予飼主之保護照顧的義務。
主管機關在一○四年二月四日修法前,應按情節輕重而科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在「河馬阿河」事件發生後,經過修法,本罪改科以刑事罰,法院得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案例中,姐姐最後雖未告發小明,但小明所做的事情不因此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