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中(律師)
時事剪輯
小姍國中畢業後未再就學,常常往網咖跑。某一天晚上八點多,小姍因缺錢花用,跟朋友在路上閒晃,遠遠看見阿婆獨自坐在雜貨店門口打盹。
小姍與朋友討論後,由小姍偷偷接近,用黑色外套套住阿婆的頭,再由朋友衝進店內拿走收銀機裡面的錢。兩個人搶到三千元要離去時,阿婆抓住小姍的手,大喊:「搶劫!」小姍一害怕,就用力將阿婆推倒,兩人隨即往小巷內逃逸。
阿婆向警察局報案,警察根據路口監視器,循線將小姍及她的朋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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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姍未動手搶錢,她的朋友也沒有推阿婆,兩人所犯的刑責是否不同?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搶奪」是指趁人不備或來不及反抗,公然取走他人的財物。
另外,與強奪罪類似的犯罪行為有強盜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中: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上面搶奪罪、強盜罪的字面意義來看,搶奪罪是使被害人來不及反抗而被搶走財物;強盜罪則是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機會,搶走財物。兩個罪名的刑度輕重有很大的差別,強盜罪是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
此外,比較特別的規定是,刑法另外有規定「準強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如果一開始是搶奪行為,後來為了保護贓物,或脫逃而做出強暴或脅迫等行為時,就會改以強盜罪論斷。
以本案來看,小姍用外套蓋住阿婆的頭,由朋友拿收銀機的錢,這是趁阿婆來不及反抗而搶走財物,原屬於搶奪行為。但是搶到錢後,小姍為了脫逃而動手推倒阿婆,這種行為就由「強奪罪」轉變成「準強盜罪」。刑度也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在是為了貪圖小錢,而自毀前程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三百二十八條、三百二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