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少年調查保護官)
時事剪輯
就讀國中二年級的美美最近精神恍惚,有時還會暗自垂淚。於是,老師主動找美美晤談,美美起初欲言又止,後來為了不讓其他人像她一樣受到欺侮,決定挺身而出,跟老師吐露了一段不堪的遭遇。
美美平日搭公車回家,常會遇到一個高中男生。剛開始,他會趁著人多的時候,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觸摸美美的臀部或胸部。最近,男學生變本加厲,居然直接抱住美美的腰際,或用身體壓住,讓美美無法閃躲,以強迫的方式撫摸美美的私密部位,美美因為過度害怕不敢聲張,但也恐懼將來會不會發生更可怕的事。
老師根據美美的陳述,馬上通報相關單位,男學生很快就被警察逮捕,結束了美美可怕的夢魘。
IQ動動腦
如果你是美美,敢挺身而出將色狼繩之以法嗎?如果繼續姑息色狼,未來會發生什麼可怕的事嗎?
法源探索
所謂「性騷擾」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性騷擾」與「強制猥褻」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已經達到讓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像案例中的高中男學生,剛開始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撫摸,讓美美來不及抗拒,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犯罪行為,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後來,男學生變本加厲,以強迫的方式讓美美無法抗拒,則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的範疇,況且美美僅是未滿十四歲的國二學生,因此,男學生觸犯加重強制猥褻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男學生的行徑,表示觀念或心理上有所偏差,基於早期矯治可避免再犯的考量,觸犯刑法性侵害的加害人,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委由專業人員對該名男學生進行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如有必要,甚至可送往強制治療。因此,加害人不但要負擔刑責,且將針對他犯罪的原因進行治療,希望有效降低加害人的犯罪因子,避免再有人受害。
相關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