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時事剪輯
瑞德與嘉明是好朋友,兩個人經常一同上學、一同出遊,感情十分要好。有一天,瑞德聽到傳言,說嘉明在學校裡到處說他的壞話,令他怒不可抑,於是叫了一群朋友來,騎著機車去找嘉明,決心要跟嘉明把話說清楚。
途中,瑞德的機車被警察攔查,又因為沒有機車駕照而被開罰單。這下子瑞德更生氣了,覺得都是嘉明的錯,才讓他遇到倒楣的事。
於是,瑞德和同伴一見到嘉明,立刻將他攔下說:「你到處造謠,又害我被警察開單,你要賠我錢,如果不付錢,大家都不要走。」
嘉明懼怕之下,只好將口袋裡的錢全給了瑞德,但瑞德仍覺得不夠,又說:「你明天還要給我兩千元,不然走著瞧!」嘉明受到威脅,心生恐懼,不敢上學。
IQ動動腦
請你想一想:瑞德被警察開罰單,是否可以向嘉明索賠?
法源探索
瑞德因為聽到嘉明四處說他的壞話,因此夥同朋友騎機車去找嘉明理論,但因為尚未考取機車駕照,遭到警察開罰單。瑞德認為這一切都因嘉明而起,所以要嘉明負責賠償損失。
實際上,瑞德被開罰單的原因,是因為沒有機車駕照,無論嘉明有沒有對外說瑞德的壞話,都無法改變瑞德沒有駕照的事實。因此,嘉明與瑞德被開罰單,並無因果關係,嘉明沒有必要對瑞德負賠償責任。
但瑞德夥同朋友向嘉明恫嚇:「如果不付錢,大家都不要走。」使嘉明心生恐懼,只好交出身上財物,瑞德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恐嚇取財罪,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恐嚇取財罪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嘉明身上已經沒有錢了,瑞德卻仍繼續恐嚇:「你明天還要給我兩千元,不然走著瞧!」但因嘉明尚未交付財物,因此瑞德的犯罪行為尚未成立,屬於「未遂犯」。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仍應受到恐嚇取財罪未遂犯的相關罰責規範,以「既遂犯(犯罪事實已成立的人)」的相關刑期減輕,作為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十五條、三百四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