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盈萱、林恩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專員)
「平等和不歧視」是一種觀念與態度,每一個人都可能在無意識情況下對人產生偏見,我們都必須做出更積極的行動,才能減少對別人的歧視。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是一部確保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工作與就業、公共參與等領域不受任何歧視的公約,以此做為各國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最高指導原則。立法院於2014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CRPD具有國內法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都應符合人權公約之要求與規範。國家首要義務是制定或修訂或廢除相關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歧視的法令,2015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一套<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標準作業流程>,包括辦理公務人員教育訓練及專家諮詢會議。
「絕對沒有歧視」,身心障礙聯盟近來參與公部門眾多修法會議時,經常聽到主管機關以及對於研議修正的法規文字有如此的主張。「歧視」像是一個醜陋的大帽子,任何人被指責有歧視,就立刻產生拒斥反應。連受邀參與諮詢會議的一些法律學者專家,對於歧視的認識也只停留在有差別待遇就是歧視,然而並非所有差別待遇都是歧視。「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無論是有意或無意,只要是基於身心障礙而加以區別、排斥或限制的行為,而結果損害或剝奪了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的權利行使,就是歧視[1]。舉例來說,一個汽車駕駛車速過快撞到人行道上行走的路人,造成路人重傷。無論汽車駕駛是故意的或是不小心,他的行為都造成了路人受傷的事實,他都需要向這位受傷的路人致歉、做出相應的賠償,並且未來在開車時應更為小心注意。如果各級機關無法檢視法令是否對具有對身心障礙的歧視,就無法改變國家體制與政策對身心障礙者的排除或限制,難以確保身心障礙人權被重視。
過去的生活經驗形塑了我們對人事物的認知,很多時候,我們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造成了歧視。因為我們習慣用有限的個人經驗或是社會經歷對一些現象做出判斷或行為。例如:2013年6月高雄一名唐氏症女子[2],到住家附近速食店買冰淇淋,但店家認為他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報警時說有流浪漢在店裡咆哮,但警察到場時並未發現她有做出店家指控的行為。多數人不理解心智障礙者的行為及表達方式,在不知如何跟他們互動下,而產生歧視行為,抑或是媒體或戲劇電影過度渲染,導致特定身心障礙類別(如精神患者)一再被汙名化,若沒有仔細了解所有身心障礙者的個別情況,這些錯誤認知會影響整體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行為,公車司機、餐飲業從業人員、教師、醫師、法官、立法者、公務員皆不例外。我們很少去仔細檢視、反思這些不自覺形成的偏見,然而這些偏見導引著我們說出歧視的話語、做出歧視的舉動,建立歧視性的法律規範、系統性地運作著一個歧視的社會。
歧視的效果不只是讓人感受不愉快而已,還實質地影響到求學、就業、社會參與、醫療等的機會。身心障礙者得到的機會比非身心障礙者更少,有很多時候並不是基於身心障礙者個人表現出來的學習能力、工作能力,而是因為從法律上、學校、雇主的心中已經先入為主地認為身心障礙者無法學習、不能勝任工作。從法律面來看,眾多關於職業資格的法律預設身心障礙者難以勝任工作,法條文字多為「『患有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致不能執行職務者』,或『患有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託二人以上專科醫師認定/諮詢/診斷,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從事該職業(包含取得證照的應考或候選人資格)。已從事者,撤銷廢止執照。」受到類似條文影響的職業至少有兩百多種。[3]其中,《會計師法》已經在2016年修正,刪除有上述描述的條款,因「精神疾病範圍廣泛,囤積症(例如捨不得丟棄舊物、過度性地收購或收集物件)或是僅限於表演時的社交焦慮症(例如發表演說之前非常緊張)等病症也視為精神疾病。但有此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是否影響當事人作為會計師之表現與專業,並無直接關係。因此,並不適宜以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4]這個修法理由凸顯出以前的立法者與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認識是非常貧乏的,並且基於一個單薄的認識來限制所有不同情況的精神障礙者。身心障礙聯盟在參與各主管機關的修法研商會議時,政府單位另一個常見的說辭是「這些法規用語,是參考別的法規的用語」,作為原意並非歧視的理由。因此,就這樣,為了維持法規用語的一致,政府部門製造出一層密密麻麻的法律之網,基於對精神疾病的淺碟認識以及對障礙者無法勝任職務的假設,如此的假設複製再貼上到其他法規之中。在會議中,主管機關還會如此反駁:「法條中還要求需要兩位以上專科醫生諮詢以致無法執行職務,因此這並不是恣意的排除身心障礙者。」
好的。請讀者現在,不要想像一隻大象捲著鼻子吃草的畫面,再說一次,請不要想像一隻大象捲著鼻子吃草的畫面。你的腦海中是不是出現了一隻大象捲鼻子吃草的畫面了呢。這就是在眾多法律條文中寫上「精神疾病……無法執行職務……不能擔任xx職務」對相關從業人員產生的效果,它強化了人們心中將精神疾病與無法勝任工作的連結。不只是精神障礙者,整體而言,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都要對抗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欠佳的假設。一次在會議中,碰到一位已升遷為主管職的身心障礙者,他表示:「我們如果不努力,別人就會歸咎是我們的障礙。」一個人是否適任工作的核心判準,是看工作內容以及這個人的特質與能力,同時,個人也會受到環境與身、心理狀態的影響。一個人如果興趣或專業不足、生活中有親密關係或是經濟壓力、生理不適,都可能短期或長期的無法勝任職務,身心障礙者或非身心障礙者皆然。但是法律卻唯獨將精神疾病標籤出來,結果就是精神障礙者被隔絕在至少兩百多種職業的選擇之外。無論主管機關原本的立法動機是否有意排除身心障礙者,訂立出來的法規卻是基於身心障礙而排除了他們與一般人在平等基礎上的就業權,這就是歧視。
實質平等: 適當修改規則和合理調整,使人人都能平等享有人權
網路流傳「平等與正義」漫畫圖
未提供合理調整也是歧視。上圖中,第一格漫畫是三個高矮不同的男性一起球場外看球賽,球場圍牆的高度使得最矮的人視線完全被遮蔽,而第二矮的人則是踮起腳尖勉強能看到,只有最高的人能夠輕鬆看到整場球賽。第二格漫畫中,兩位比較矮的人站在合適高度的椅子上,因此三個人可以同樣舒適地站姿來觀賞球賽。這個漫畫正說明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區別。形式平等是無論每個個體的差異,一律給予相同對待,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天生比較矮的人無法享受看球賽的樂趣。實質平等,則是在同一個環境之下,考量特定族群與一般人的差異,以提供適合的輔助,讓所有人都可以獲得同樣的權利與機會。 [5]
一般人生活當中,需要合宜的住宅環境來盥洗、飲食、接受新知、表達觀點、發展人際關係,可以出門到商店或市場購物或享用餐點,到診所及醫院接受諮詢或治療,參與選舉投票以及文化休閒娛樂運動生活,而且自主決定是否從事以上的活動。想像這些基本權利就是漫畫中的球賽,一般人是高個子,身心障礙者是矮個子,身心障礙者若沒有額外的支持與輔助,就無法跟一般人一樣觀賞到同樣的球賽。因此,這些必要支持與輔助服務的提供,不應該視為是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優惠,而是為了使每個人都享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也因為所有公、私社會服務的設計之初,忽略了身心障礙者也是使用者,以致於環境中充滿了障礙。國外身心障礙權利倡議組織提出「社會模式」來解釋身心障礙者的「障礙」,並不只是他們本身身體的損傷,而是身體心理的損傷與環境互動的結果。舉例來說,如果無障礙設計在所有生活、公共空間上面面俱到,資訊的提供與交流皆考量到視障者、聽障者、心智障礙者的需求,那麼身心障礙者生活在這個社會就不會有障礙。
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九大國際人權公約[6]中最新通過的公約之一。這個公約中並未為身心障礙者創設新的人權項目,但是認識到身心障礙者要能夠享受與一般人相同的權利,需要有適當的支持與措施。因此聯合國身權委員會更進一步認為「拒絕實施無障礙」[7]以及「拒絕合理調整」[8]也構成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締約國的責任在於個人進入場所或使用服務之前提供無障礙,「無障礙」的範圍要廣、要標準化,國家不得用負擔太重、政策緊縮而不實施。有些人有罕見的障礙,以致在制定無障礙標準時無法納入,因此個人可以在不造成義務負擔者過度或不當負擔下,要求提供無障礙標準以外的「合理調整」。[9]例如,雇主為身心障礙員工進行物理空間設備的調整、工作內容或流程上的調整等。[10] 或是學校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當的輔助以助於知識的吸收。從此標準來看,許多臺灣大學院校依舊是充滿著歧視。如106年身心障礙大專甄試招生簡章中,許多校系未說明其提供了那些合理調整,如「本校位處山坡地,選填志願宜慎重考慮」、「本系教師均採口語教學,若在聽課上有困難者選填志願宜慎重考慮」、「有視覺障礙、辨色力異常及肢體障礙者宜慎重考慮」。在物理環境、社會大眾心態、以及法規政策的眾多限制之下,身心障礙者要能跟一般人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臺灣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
臺灣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支持、福利措施是針對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的國民。目前的身心障礙人口的計算是基於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的國民,約佔總人口的5%,超過115萬人。這個數字遠低於世界各國平均的10%-15%,引起國際人權專家的關切。[11]事實上有許多人並不符合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的標準,如單眼失明單耳失聰者,其功能損傷仍然會影響到他們日常生活以及各項領域權利的實行。勞動部今年4月針對就業服務法發布的新函釋[12],將所有屬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之身心障礙內涵者都可以提出就業歧視申訴,不再只限於具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這是一個相當好的示範,若在制度面有更多的調整與規劃,給予有「障礙情境」卻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的人,能夠獲得必要的協助與支持措施,也期待趁著今年10月臺灣第一次舉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時機,臺灣各級機關及整體社會能更加速落實、提升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多年來因為無障礙環境改善,身心障礙者得以走出家門,走進人群,有更多機會被社會看見時,卻也面臨下一個挑戰,如何被社會理解,改變刻板印象所帶來的各種限制,可以擁有與一般民眾相同的生活機會,能被期許成為一位有社會貢獻的人。身心障礙者對自身障礙特徵的接納與認同是重要課題,在長期遭受歧視與邊緣化過程中,容易自我否定、喪失自信、過度自我保護,這影響身心障礙者的人格發展及社會適應,外界各種看法或眼光讓身心障礙者更加敏感,面對現今社會仍不時發生社區抗爭、歧視或霸凌之情事,正確人權教育是刻不容緩的事,我們需要更多機會去對話與理解,才能在生活各方面消除刻板印象、偏見、歧視。
最後引用身心障礙研究先驅與倡議者Irving Zola的話做為結語,「障礙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普同經驗,只是每個人發生的時間點不同。」[13]身心障礙並非只是一小群人的狀態,任何人在生命的各種階段都有可能成為身心障礙者。因此,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也就是保障全民的權利。
[1] CRPD第2條「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是指基於身心障礙而作出之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損害或廢除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之認可、享有或行使。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
[2] ETNEWS新聞。2013年06月23日。唐氏症女買冰淇淋圓夢協會指責麥當勞該反省道歉。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23/229131.htm
[3] 臺灣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應該法要求,國內的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合公約者,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在兩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並在三年內完成增修、廢止或改進。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的統計,由政府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優先檢視法規及行政措施清單共有369部(92部法規、277個行政措施),此清單中有73%為影響身心障礙者工作與就業權利。資料來源:簡慧娟、宋濟寧、李婉萍。2017。從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發展脈絡看臺灣身心障礙權利的演變—兼論臺灣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歷程。《社區發展季刊》157期:151-163。
[4] 立法院法律系統。《會計師法》異動條文及理由。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10F7C98B51A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584105112500^00018001001。拜訪日期:2017年7月20日。
[5] 圖示來源:網路流傳「平等與正義」漫畫圖http://directcourseonline.com/equity-equality-inclusion/ 。此漫畫用於說明身心障礙者的權利的概念,來自臺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的演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報。來源:http://www.enable.org.tw/scope/detail01.php?id=312。
[6]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7]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號一般性意見第29段。
[8]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第3項。
[9]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號一般性意見第25及26段。CRPD第2條對「合理調整」的定義,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再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
[10] 邱大昕。2017。〈CRPD與『合理調整』〉。《社區發展季刊》第157期: 236-240。
[11] 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26點。
[12] 勞動部函釋106年4月10日,公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60130457 號函。
[13] Zola, I. K.(1989). Toward the Necessary Universalizing of a Disability Policy. The Milbank Quarterly, 67(2), 401-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