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柏儀(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
在臺移工的人權狀況,該如何改進?合理的移工人權體制該是什麼模樣?過去幾個月來,有兩則在臺外勞的新聞,引起社會矚目,是值得相關討論的起點。
移工人權如何保障?從兩起外勞處遇新聞談起
第一起新聞是,一位家庭看護外勞E,「因雇主不滿意她的照顧情形,因此通知仲介來帶她走,仲介將E帶到觀音山上亂葬崗旁,命她在墓地罰站兩小時,並欲將她留在觀音山上一處工寮內過夜,E害怕,狂追仲介開走的車,扳住車門,仲介才將她帶往自家。」
然而,這位外勞來到仲介家之後,「仲介將她關在門外兩小時,之後將她拖入屋內毆打,E因仲介暴力對待,不敢與她共住,請求仲介將她帶去位於桃園E的前一個仲介的公司,結果仲介將她丟包在五股某個公車站,最後經民眾報警協助,才由警察送到協會安置。[1]」
被丟棄、罰站、毆打……這位外勞遭到惡質對待的狀況,著實令人深感遺憾、怵目驚心。然而,這些狀況雖然駭人,但還不是此事件最讓人驚訝之處。更令社會譁然的是,責司收容安置的移工人權團體介入後,所發生的遭遇:「……(臺灣國際勞工協會)陪同勞工參加臺北市勞動局的協調會,為了詢問毆打之事以錄音存證,沒想到遭到仲介動手搶手機、筆記本、背包,該會工作人員更在勞動局的協調室被毆打。」
所幸,罕見在官署內發生的這場「毆打」事件,全程被攝影機拍下施暴畫面,才得以曝光。儘管如此,這位施暴的仲介雇主竟依然理直氣壯。報導指出:「這位仲介毆打完工作人員之後,不僅將自己於會議中偷錄的影像上傳臉書,更在仲介從業人員的臉書社團,得意的宣揚她如何出手教訓了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的工作人員,『大概1-3分鐘有,至少十拳打在她的賤臉上,讓她閉嘴』」。
甚至,還在臉書上公開辯稱:「……(國際勞工協會)還要我去告外勞採取法律途徑,不用,老娘的手,出現比法律來的有用,先把她的嘴打爛,再把她的頭打破給他清醒點,拿著臺灣雇主的薪水,幫外勞做些無理的要求。」
上述被毆打的外勞與人權工作者,是少數的單一個案嗎?很遺憾地,不到一個月,又出現了另一則新聞。
第二起新聞是,「桃園蘆竹一家塑膠工廠積欠印尼籍外勞加班費,時間長達1年半,經勞資協調必須歸還,雇主聲稱要勞工回工廠付現金,結果竟全數以零錢支付3萬2千元,遭惡整的外勞只能背一堆零錢回位於臺北的協會辦公室。」
這位外勞不過是依法主張該有的加班費,就被雇主用「零錢」來給付惡整?儘管過去臺灣政府機關與權威學者都曾指出:雇主惡意以零錢支付薪資,因涉及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勞方可拒絕接受。但發生在缺乏資訊、經驗、捍衛權利的能力也相對薄弱的外勞身上,則多半只能默默接受。於是,「外勞到現場才發現加班費全是零錢,重到一個人幾乎提不動,也無法現場清點,只好從桃園帶回臺北,當時郵局已接近打烊,無法幫忙點錢存款,只好等明天再處理。」[2]
兩起駭人的新聞雖然可說是「個案」,但恐怕不過是外勞遭遇不當對待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暴力、歧視、壓迫,潛藏在大眾媒體沒能注意的角落之中,形同難以撼動的「結構性問題」。倘若你我期許改善移工人權、消弭前述荒謬的新聞繼續再製發生,我們非得探問:在臺外勞所遭遇的「結構性不當對待」,究竟源頭為何?一個宣稱「最美麗的風景是人」,自我標榜「富而好禮」的社會,為什麼會對遠從他鄉前來工作的勞動者們,常存這樣系統性的不當對待?
融合家奴遺緒的前現代移工體制
在臺外勞當然並非「天生」理當該被如此對待。臺灣社會的人民,實際上也沒有仇視與欺壓東南亞勞動者的「傳統」。但為何這二十多年來越來越多東南亞移工前來臺灣為這片土地投入血汗與青春,卻是換來這樣的對待?
這絕不只是人性的問題,而往往更是體制的問題。
直到今日,這群在臺藍領外勞所面臨的勞動體制,與其說他們是從事著「自由勞動」,不如說其實更接近是「強迫勞動」。他們不是一般意義下的外國籍受雇者,在種種規定與措施的箝制下,他們更接近是一群位居次等地位的不自由勞動力。
這可從他們遭遇著幾項在全球絕無僅有的嚴苛規定看出:一、私人仲介壟斷勞力市場,外勞若要來臺工作,非得繳納一筆極高昂費用的仲介費(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薪資不等),儘管幾乎沒能獲得仲介什麼實質服務。二、除非雇主被認定違法,否則外勞不得轉換雇主,也缺乏自由尋找工作的權利[3]。三、外勞在臺工作期間不列入可累積申請歸化的居留年資,儘管工作多年,也難以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臺灣的機會[4]。四、雇主不須替外勞提撥勞工退休金[5],而其勞保老年給付也不易請領。五、外勞在臺若參與勞工抗議或集會遊行,可能被以「行為與入境目的不符」為由而遭通報強制遣返,使其捍衛權益的能力遭限縮。六、這些嚴苛的制度往往僅針對「藍領外勞」,倘若是歐美前來的「白領外勞」,則是截然不同的狀況。
這種缺乏一般自由、猶如傳統封建遺緒下的「家奴」勞動體制,從1990年代臺灣政府「開放外勞」以來即延續至今,已成為各界看待外勞該被如何對待的「常識」。制度性的歧視長存,讓他們漸漸喪失了要求社會正視為「人」的基本權利。正如同傳統社會看待「傭人」甚或「賤民」,劃分階級後社會慣行的鄙夷對待,鞏固了認為他們「生來就該如此」的集體迷思。儘管只要多加思考,這種「前現代」的勞動管制,根本不合乎現代人權的基本要求。又或者只要和臺灣人至海外工作如何被對待相較,不難意識到其中的不正常與落後狀況。問題只在於,我們往往根本沒跨出認真思考的那一步。
海外臺勞處境v.s.在臺外勞處境
如今臺灣已有越來越多的人們,曾有到海外異國長期或短期工作的經驗。不論是早年即有遠赴美國、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工作、甚或移民的旅外臺人群體,或是晚近年輕人流行至澳洲、新加坡、日本、港澳等地短期打工、或稱打工度假(working holiday)的風潮。全球化下被公司外派至中國大陸、東南亞、海外各分支公司的臺籍上班族們,更所在多有。周遭有親友曾有海外工作經驗,已是臺灣人民的普遍狀況。
而不論是哪一種在海外工作的類型,我們絕少聽聞有臺灣人至海外工作是必須要「強制透過仲介」,甚至仲介費高達「半年薪資」、「提前返國就得面臨『虧本』」的荒謬狀況。更罕見有人被要求在海外工作期間「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就是不幸遇到黑心惡質雇主,也只能夠默默忍受的悲慘處境。
當然,臺人在海外工作,也同樣存有不少的歧視、剝削故事;因為是「外勞」身份,薪資福利硬生生比「本勞」差的狀況,也經常可見。但這與「在臺外勞」的此種處遇,還是有相當程度上的差別。至少,臺灣人們到海外不論是「打工度假」或「長期工作」,總是能有一定自由尋找合適的工作與雇主,倘若不幸發生「被丟棄、罰站、毆打……」等極端不合理的狀況,最糟也能「一走了之」。這種具有契約自由、選擇自由的勞動處境,其實是所謂現代意義勞動者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因此能聲稱不同於封建時代的被迫勞動、奴隸處境。
試問,為何臺人在海外能被如此對待,外人來臺工作不能按同樣規格制度辦理?這也和主要從事的是藍領、白領工作並無關聯。體力勞動者也是「人」,並沒有就該被輕賤或箝制。許多臺灣人到海外打工從事藍領基層勞力工作,也沒有這樣被對待。我們要怎麼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
邁向現代化的移工人權體制
紀錄片導演蔡崇隆曾寫到:「移工人權就是臺灣文明的真實指標。」誠哉斯言。
臺灣與世界各國相較,其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發展程度,儘管仍在進步之中,但絕非墊底的落後狀況。為何在對待來臺移工一事上,屢屢要甘冒被國際社會指責「不人道」、「近乎強迫勞動」的罵名,也不願認真保障其應有權利,與國際上的合理水準看齊?
對於能夠利用這些不自由勞力的雇主來說,維持既有體制,對他們當然存有好處。勞動力越是不自由,資方的剝削與壓榨就越能夠遂行,能自此產生的超額剝削就更加豐厚。也無怪乎,當他們遭遇到「幫外勞說話」、限制他們剝削特權的國際勞工人權團體,會如此憤怒!?
但是,對於臺灣人民,或者由民主授權而組成的政府來說,這種狀況的長存不但對臺灣社會毫無好處,而且是縱容家奴勞動體制,令人羞恥地繼續長存在這塊自詡講究自由民主人權的土地上,豈不諷刺?更何況,現實的海外工作經驗都已讓你我得知,給予外籍勞工合理的工作自由與權利保障,絕非無法達到的「烏托邦」,反而已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狀況。不論是遵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道理,當然不該再忍受在臺外勞所遭遇的落後對待,而應認真把改善移工人權狀況,當作臺灣文明發展的基本指標來實踐。
把外勞當「人」,給予自由簽約、自由議價、轉換雇主的基本工作權利,不過是邁向現代化移工人權體制,最基本的第一步。進一步而言,在臺外勞的權利制度早該全盤檢討。作為受僱於臺灣工作的勞動者一員,其「國籍」是本籍或外籍,藍領或白領,從來不該是工作上法律權利遭受到任何差別對待的藉口。過往臺灣政府將在臺外勞充作次等地位的廉價勞力,輕忽其理當獲保障的個人自由、個體與集體勞動權利、社會保險、政治權利……,並且未提供充分的資源使其擁有實現權利的可能,早該傾整體社會的集體力量予以「翻轉」。
當對待在臺外勞的制度被大幅改造後,社會中對待外勞的種種歧視、壓榨、區隔,才有漸次被消弭去除的可能。相反地,繼續縱容前現代的準奴工體制橫行,儘管臺灣人民再「良善」,也不易讓前述的種種悲劇新聞走入歷史。
要讓人成為臺灣最美麗的風景,我們需要從建立不分本外、保障基本人權的體制開始。
[1]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網,2017仲介先極努力,〈她不只打了印尼移工,仲介在勞動局毆打勞工協會人員〉。出處網址: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4756
[2] 蘋果日報,2017,〈欠外勞數萬元加班費全付零錢,她諷:臺灣最美的風景〉。出處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8/1100690/
[3]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即所謂「藍領外勞」),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法第59條第1項則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換言之,藍領外勞不若一般勞工,當認為勞動條件偏低、或勞動強度過重時,自由離職並找尋其他更佳工作機會的基本權利;僅有在「例外」時才可轉換雇主。且還需要按照法規(例如勞動部發布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合乎層層要件與程序,否則即成為「非法外勞」。
[4]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三、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5]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而不包括一般之外國籍勞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