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金山(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打開電腦,在google世界中輸入「網路霸凌」,首見眼簾的即是「女模命案逆轉!梁女遭網路霸凌」。呂秋遠:「等同謀殺」、「宅男女神自殺亡遺書控網路霸凌」,網路的誤用儼然成為新型惡勢力,其效果多能導致當事人輕生、自殺,造成無可復原之境地,不可輕忽。隨著科技進步與網路發達,資訊流通與傳播更為快速與便捷,人際的互動逐漸從面對面,轉變為透過即時通、臉書、社群網絡虛擬平台,「低頭族」、「宅文化」成為一種社會型態。該型態除了針對個人,更可以試圖操縱群體,例2014年九合一選舉中,網路技術結合時下數據分析成為「網軍」,透過洗板、大量轉傳未經求證言論,成功讓特定候選人贏得勝選(東森新聞,2015),部分被攻擊著只能眼睜睜被攻擊,無法還其清白,等等形態皆可稱之「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學者Ybarra及Mitchell認為網路霸凌即是「透過各種網路溝通科技工具,刻意、公然在線上攻擊特定人員,造成其心理、精神甚至名譽上的傷害」。在網路世界中,多數持「我可以在你的社群媒體中攻擊你,你不得反擊、刪文或封鎖,因為這是我的自由」,此等自由,多半打著「言論自由」,但網路霸凌真的是一種言論自由,沒有責任嗎?
網路霸凌之剖析
學者Willard提出網路霸凌形式有八類,包含網路論戰、言語騷擾、毀謗抹黑、冒用嫁禍、揭漏洩密、哄騙、排擠及監視,該學者同時提出網路霸凌的特性有六種,分別為1.匿名性:以虛構身分,讓霸凌者得以無所畏懼散播不正確訊息,隱藏在匿名保護罩下;2.任何人:只要懂得網路使用即可進行;3.隨時隨地:利用網路無遠弗屆的網路,只要有連線機制即可進行;4.瞬間傳播:只要掌握散播管道與平台即可處理;5.不需面對被霸凌者:因為無須面對面,故無法得知受害者的感受與心理狀態,霸凌者多數認為自己僅為好玩或新奇;6.不求助:被霸凌者考量自己也是網路高度使用者,怕求助反而受監護或關心者限制網路使用。
網路的匿名特性強化了網路世界中普遍存在的去抑制效應,亦即在網路世界中更容易忽略道德及法律的束縛,以更為開放性、隨性角度展現自我。是以,當使用者故意或隨意將相關規範拋開後,網路就容易成為攻擊或報復性平台。從上述網路霸凌形式中分析,除了排擠及監視形式外,其餘皆可歸類為言論性質。另從特性觀之,網路使用者多半持言論自由角度,並在匿名特性的去抑制效果下,網路霸凌恐將言論自由不當效益加乘化,造成受害者強大恐懼且無法第一時間澄清,更遑論找到不實言論散播者,繩之以法。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國內外對於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皆有規章,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出「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自由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亦即在世界的公民,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可以透過各種媒介(文字或影音)跨越藩籬,自由尋找、傳遞及接受訊息,不受干擾。而國內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或出版之自由」,且於1999年1月25日宣布廢止《出版法》,國內對於其解釋多能認同憲法保障「言論或意見表達自由」,又可稱之「表意自由」。而所謂「言論、講學、著作或出版」可視為言論或意見表達之模式或方法。對於此條文之釋義並無太大之爭議,惟對於「出版」之認定,是否可以視為保障「新聞自由」,抑或新聞自由在其「追求真理」、「健全民主」、「表現自我」等特殊性下,新聞自由應為獨立於言論自由以外之權利,成為「第四權」尚有不同見解,惟此議題並非本文討論之焦點,故不再深究。續上,若從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我國憲法所指涉言論自由之態度與行為,應為「表達自由與尊重異已」。正如法國思想家符爾泰「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及美國語言學家Chomsky「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那麼你也應該相信那些你不喜歡的意見應享有自由」,得以充分詮釋。
上述為自由面向談論言論之保護,對於其限制,可從相關規章及見解觀之,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出「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相關法院見解,如美國法院案例累積其規則採「雙階理論」(The Two Level Theory),決定哪些言論受法律保護,認為「淫蕩、猥褻性言論、粗俗言論、誹謗性言論、侮辱或挑釁性言論,並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見之表達,而無任何社會價值,即使可能為社會帶來利益,其利益也明顯小於限制這些言論所欲維持之社會秩序及道德規範」。我國憲法第11條雖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惟依第23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仍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肯認法律規定處罰非法妨害他人名譽之言論或行為,並無違憲。爰此,表達異己或顛覆性的意見應該被允許,而不是受到懲罰或法律制裁的概念。英國思想家彌爾頓在其《論出版自由》一書中提及「給我知情、發言的自由,並根據“良心”自由地爭論,那是最重要的自由」。彌爾頓對於自由的辯論係基於新教的世界觀,宗教改革是種啟蒙,反對用片面的「有害言論」字眼限制言論,並支持對於不同觀點意見給予寬容(引自維基百科)。
綜上論述,言論自由應被保障,但非無限上綱,即使身為言論自由倡議者彌爾頓,仍關注“良心”二字。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邊際,背後基礎在於「言論責任」,這亦是現行我國《刑法》中保有「毀謗」刑責之因。自由的基礎必須建立在“求證”,不得以不實言論、語言暴力去達成傷害或攻擊之目的。一個建築在沒有責任的自由,後果將會是所有罪惡都假自由之名,行無後果之實,社會終將掉入罪惡淵藪之境。
網路霸凌與言論自由
網路平台,多數使用者最初懷抱為交流與互享的使用心情。隨著“權利”與“自由”氛圍提高,伴著網路特有的「隱匿」性質,在去抑制化的催眠下,讓網路成為霸凌的工具。更有甚者,因看不見受害者的反應,無法體會對方心情及產生憐憫之心,往往所造成傷害無法彌補(例如被害者自殺往生)。另從言論自由脈絡觀之,言論自由核心意涵在於“尊重”異己,給予發聲的機會與公平,但自由非無限上綱,在使用自由之前,應確保言論的正確性,有無以不實散播造成當事人損害。
網路霸凌與言論自由關係間的界定與討論,已有相當多的實例可以做為相關論述,未來應透過各類管道來倡導以端正視聽,使社會邁向正向之發展,更使網路世界規範更為清晰。筆者搜尋相關論壇,已有相關議題之討論,包括「在網路公然辱罵別人,算不算公然侮辱」、「如果對某人不爽,網路發表言論的界線到底在哪?」、「我可以罵別人的暱稱嗎?」、「我遇到難吃店家、態度不佳店家,可以在網路上罵黑心、黑店嗎?」,是類議題皆有相關法院之判例可供瞭解。若留言的內容,已足以讓當事人感到名譽受損,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假如當事人對內容有心生畏懼的感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五條妨害自由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簡而言之,網路將成為未來世界無可或缺之工具,且成為人與人溝通之必備。在此之下,實有必要將言論自由之脈絡發展不斷進行爬梳,並針對網路霸凌之議題,進行更為多元管道之討論。值得注意的,國內對於網路霸凌討論多半停留在「教育」與「道德」層面之討論,似乎常以「不適當」籠統稱之,關注及影響效果有限。然多數網路霸凌事件,已涉及「不法」,非僅以「不適當」論之,期望在網路霸凌事件層出不窮之際,加速對於言論之言與網路霸凌相關衍生議題之探討,並將共識透過國家或教育力量散播,以利導引網路使用語言論由觀念朝向合情、合法、合理之境。我們必須堅信,言論自由是國家權力之節制,非個人目的達成的保護;是接納異己之實踐,不是霸凌弱者的金鐘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