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申育誠 (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
1958年文部省(現今文部科學省舊稱)修正學習指導要領,戰後要求義務教育學校裡,師生需要唱國歌。另根據小學指導要領中,道德特別活動及學校活動的記載中「為讓學童了解國家節慶的意義,規定在節日上需要升國旗、唱國歌」。之後,1977年所公告的學習指導要領中「由希望改為指導」學童唱國歌。1999年6月11日,在第145次國會中制定國旗、國歌法。其中第二條中規定國歌為「君が代」[1]。在法案公佈之際,廣島縣世羅高中的校長自殺,起因為許多贊成在畢業典禮前夕要求唱國歌、升國旗的縣教育委員會和持另一派反對意見的教職員組織相互爭執。
對於在教育活動中,反對要求學生唱國歌及升國旗的教職員而受到學校處分,因而產生許多教育訴訟,舉例如下:
(一)縣立高中的教師因反對校長在畢業典禮上唱國歌的要求,並發送反對唱國歌的資料、不參與畢業典禮的事前演練,而受到學校懲戒。教師認為學校強制教職員唱國歌有違反憲法第19及國際人權法之虞,因而主張懲戒不公,遂向國家提出損害賠償之訴[2]。
(二)縣立特殊學校的教師因反對在學校唱國歌,其態度又對校長不佳,並在畢業典禮舉行前帶走學生的畢業證書而受到學校懲戒。另外,縣立高中教師在畢業典禮當天拿走組長手裡關於演唱國歌的資料內容,而被認定妨礙升旗活動,因而受到懲戒[3]。
上述判例主要訴求為,強制唱國歌等事項,違反日本國憲法第19條之規定「禁止侵犯個人的思想、良心自由」。其中,思想、良心自由,乃關於人的內心的看法及想法,亦或是指包括世界觀、人生觀、思想體系、政治意見等對於人格形成有所助益。因此,校園中唱國歌、升國旗事件對教育的啟示如下[4]:
(一)禁止強制特定的思想
基於日本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在入學典禮及畢業典禮上要求強制對國旗敬禮及強制對國旗表示敬意的作法,亦表違背自身思想、良心自由之虞。惟要求學童唱國歌,乃基於教師本身的思想、良心自由為根據,指導學生唱國歌。倘若國家在入學典禮及畢業典禮強制要求學童唱國歌,而產生侵犯思想、良心自由的問題。
(二)保障沉默的自由
關於沉默的自由所代表的是國家的權力無法強制個人思想的表達,並無法強制或推測當事人內心的思想、良心自由。和沉默的自由有相關的是「因為教師不敬禮及唱國歌的行為,而由校長或周圍的人推測反軍國主義的國旗、國歌的思想」等相關的問題。另有學者指出,在以培育學生人格完成的教育活動中,即使知道學童內心的想法也亦有所必要。因此教師推測學童的思想而進行教育活動,也並無違反憲法第19條所保障的思想、良心自由。
(三)懲戒問題的爭議
根據日本國憲法第19條規定,禁止對於持有特定思想或沒有特定思想理由,針對他人施加處以不利益之處份。以不唱國旗、國歌為理由,針對教師、兒童所施行的不利益處分亦有違反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之虞。對於教師在畢業典禮上妨礙升旗甚至透過麥克風表示對軍國主義的抗議,儘管導師不出席畢業典禮或不在畢業典禮舉行之前進行事前演練,此種行為並非教師本身職務所允許發生。針對這些行為,可以對教師進行懲戒。但是,懲戒的內容必須要按照各別的情況加以檢討。
由此可知,在入學典禮及畢業典禮上唱國歌、升國旗,所產生的是愛國心與個人思想、良心自由之爭議。其次,教師基於地方公務員法中之規定行使職務,和學童所保障的權利相比較,其教師行為亦受到較大的拘束。因此,有學說指出,學校應尊重因反對唱國歌、升國旗立場而拒絕出席的學生。但是,對教師本身而言,未出席學校的教育活動會有違反教師義務之虞,因其行為會對學童學習產生負面的影響。
最後,由日本的教育判例觀之,唱國歌、升國旗為代表個人愛國的精神,惟行政權力必須在不以強制手段侵害個人的思想、良心自由為前提下,才可確保學校教育的人權獲得完整的保障。
參考文獻:
1.高見勝利、岡田信弘、常本照樹編,大島佳代子著「学校における子供の人権 ―日の丸、君が代訴訟が問うもの」『日本国憲法解釈の再検討』(東京:有斐閣,2004)58-74。
2. 浪本勝年、箱田英子、岩崎政孝、吉岡睦子、船木正文著『教育判例ガイド』(東京:有斐閣,2001)。
[1]1999年6月,小淵惠三前首相特別針對,對於因為提倡唱國歌乙事,有軍國主義復僻疑義的眾議院提出新見解為,「君が代」的君所代表的是日本國憲法下,日本國民及國民統合的象徵,天皇的地位乃是基於國民的意思而存在,強調並非軍國主義的天皇。讀賣新聞,1999年6月30日。
[2]詳情參照:蒲和地方法院平成12.8.7判例自治211號69頁、東京高判平成13.5.30判時1778號34頁。
[3]詳情參照:大津地方法院平成13.5.7判1087號117頁。
[4]高見勝利、岡田信弘、常本照樹編,大島佳代子著「学校における子供の人権―日の丸、君が代訴訟が問うもの」『日本国憲法解釈の再検討』(東京:有斐閣,2004)58-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