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超駿(高雄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前次提及,即使已到了一九四零年代末期,美國最高法院仍不願意介入有關選區劃分是否公平之案件,不過,此種現象於一九六零年代後,逐漸有所改變。
一、Baker v. Carr案件
先談Colegrove v. Green判決後十六年所出現之Baker v. Carr乙案。就美國法制史演變之角度看,Baker v. Carr乙案宣示法院得介入各州有關選舉區域之劃分,是具有非常重要之意義者。
本案係發生於田納西州之案件,至一九六零年代初期,田納西州之議員選舉區劃,仍是以一九零一年之人口普查數為準,但問題是各地人口已有相當成長,依據舊數據所為之選舉區劃,造成部分地區人民選票價值之貶值。撰寫多數意見之Brennan大法官首先駁斥傳統有關選區劃分案件司法機關不應介入之看法。依據向來之見解,由於各州選區劃分事件屬於美國憲法中有關共和政府保障之問題,因此具有政治性質,並不適合由司法機關介入。Brennan大法官對於此種看法不以為然,強調所謂共和政府保障條款主要是處理有關聯邦政府三權間關係之問題,也就是處理水平權力分立之問題,但是本案卻是有關州政府與美國最高法院間之關係,並非屬傳統權力分立議題之範疇。Brennan接著並列舉出六項著名之不可作司法判決之政治問題,也就是著名的政治問題理論,而就本案言,因主要是涉及州的行政以及官員執行工作之問題,並非上述六項之一,因此法院是可介入者。
從談論選區劃分議題之角度看,本案之不同意見,或許更值得提出介紹。本案共有兩份反對意見,係由著名之Frankfurter及Harlan兩位大法官所分別寫。如上次已提及,Frankfurter大法官係撰寫本案所推翻之Colegrove v. Green乙案多數意見,因此渠持續先前之看法與立場,應是不足為奇。於不同意見中,Frankfurter大法官如同於前案之立場,一開始便強調本案有關選舉區劃議題之不可司法性。其次,渠則是強調,如果說於現行制度下有些地區人民之選票被貶值,則必需先有一標準存在,可是卻未見多數意件有建立何種準據。再次,渠更進一步強調,有關州的選舉區劃,必須以區域特性為準,人口多寡應是其次之問題,渠更謂,不以人口多寡作為劃分選舉區之依據,係英、美法系向來之傳統,而事實上於本案判決時,美國絕大多數州之作法,亦不以人口多寡作為選舉區劃之主要考慮。最後,就多數意見所據以為判決基礎之第十四增修條文中之平等權條款,Frankfuter大法官以為平等權之規定內涵,亦不具有可操作之標準。另由Harlan大法官所撰寫之不同意見,則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各州有權建構不平衡之選舉區劃,以維護不同區域之個別利益。其二,或許田納西州議員之所以不改變選舉區劃係基於一己之私,對此,先前判例早已講明,立法者之動機不在被審查之列。
本案係美國最高法院兩百多年來所為具有深遠影響名案之一,本案之重要價值,除係在於揭示所謂政治問題理論外,更是在於本案衝出既有藩籬,果敢睿智地介入有關選區劃分案件,而其結果便是造成美國選舉制度之鉅幅變革。不過,如從企求完美之角度看,本案亦有不足之處,如Frankfurter大法官所言,問題在於Brennan所撰寫之多數意見中,並未就如何判斷特定選區劃分是否公平立下準據,而此判準,還有待日後判決之補充。
二、Reynolds v. Sims之意義:揭示一人一票原則
上述Baker v. Carr乙案最受到攻擊之一點,便是該案之多數意見並未建立判斷選舉區劃違反憲法上平等權保障之基準,而此一理論上之空隙,由兩年後之Reynolds v. Sims乙案予以補充,而此基準便是著名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原則。值得一提得是,本案之多數意見撰寫人,是偉大的首席大法官Warren,渠於日後接受訪問時曾說,本案係其於美國最高法院服務期間中,單一最重要之貢獻。以Warren曾處理過之名案、重大案件不知凡幾,卻以Reynolds v. Sims作為其代表作,本案之重要性可見一斑。
本案之事實類似前兩案,於阿拉巴馬州,該州有關州議會議員之選舉區劃,基本上係以一九零一年之人口普查為據,而經過六十多年之演變後,除各地人口有所增減外,更因人口增加之數目不同,因此造成某些地方人民選票不同值,州議會無法公平地代表不同地區人民之利益。由首席大法官Warren所撰寫之多數意見,其宗旨除一如Baker v. Carr乙案所力陳之法院必須介入有關選舉區域劃分是否公平之判斷外,更為如何判斷選舉區域劃分是否公平立下原則,就是俗稱之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原則(one person, one vote),其詳細之判決理由,茲說明如下。
Warren首席大法官強調,由於選舉區域劃分之不公平所引發對於某種權利之差別性待遇,其性質上係屬個人權利,所以,司法機關於相關之個案中必須調查是否有個人之投票權受到影嚮。而由於人民之選舉權、參政權自由而不受傷害地行使,係確保其公民、政治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之要件,因而任何有關公民投票權利受到傷害之宣稱,就必須受到最仔細、謹慎地檢視。接著,Warren大法官話鋒一轉,談論所謂議員代表意義之問題。渠提醒大家,議員是代表人民而非樹木或土地,因而政府之代議型態,如能以自由而不受到限制之方式去選舉議員,是當下政治體制之基礎。也因此,如果選舉區之劃分造成人民僅因住居所所在地之不同而所投之選票價值有所歧異的話,是不能被允許者。Warren以為,代議政府既是以人民為基礎,人民自有天賦的完整且有效地參與州立法機構政治過程之權利,而為達此目的,代表人民之聲音須公平地分佈於議會之中,也就是任何代議政府下之議會須確係為多數人民選出之代表所控制,而平等權正是在確保所有選民有相同之機會決定誰為議員代表。總之,此處之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之選票價值必須等值,而為達此目的,人口是用以判斷選區劃分所引發紛爭之重要判準。接下來,Warren首席大法官針對本案被告所提出聯邦國會席次分配問題,特別是有關參議院部席次部分,並不是以人口作為決定性因素乙事提出反駁。Warren以為,美國聯邦國會席次分配之問題,是有其獨特之歷史背景,主因為最初十三州係先於國家而存在,各州早已有主權,因此必須於政治上做出妥協,故聯邦國會席次之分配係屬政治妥協產物,至於各州下之郡、城市等單位,並非自始即具有主權者,所以與聯邦之情況實屬不可同日而語。綜據上述,美國憲法第十四增修條文中之平等權條款,要求各州誠實及善意地儘可能將州議會兩院之各選舉區人口數,越接近越好。因此,Warren首席大法官強調,任何有關選舉區域之劃分,必需植基於所謂平均人口原則(equal population),其他之政治或經濟上之問題,均不是主要考慮之因素。至於各州原有行政區劃固仍是設計選舉區可時考慮者,但最終還是需回歸到人口數作為基礎。
於本案中,Warren首席大法官所揭櫫之一人一票原則,作為判斷特定選區劃分是否合理之操作標準。雖然,於日後之運作中,發現是項原則並非決定選舉區劃是否合理之萬靈丹(詳如第肆大段所述),但是項原則於法制史上之地位,特別是改變原有美國各州之選舉版圖,應是不容否認者。
三、結論
看完上述美國法制之精彩演變,想必讀者心中應各有心得。在此舉出一點,供各位參考。我國現行之立法委員、縣市議員選舉制度,因採所謂複數選舉區制度,也就是俗稱之大選取區制度,各選區得依人口比例選出一名以上之代表,所以或許無上述問題。不過,於日後所將採用之單一選區制度,則上述美國已經歷之問題則不免發生。或許屆時有關選區如何劃分始屬公平之事,將是另一項考驗各方政治菁英智慧與胸襟之試金石。 |